原告:李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文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昌慶,湖北申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桂某某。
被告:姚某某。
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瑞華,湖北知有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意洲,湖北知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與被告桂某某、姚某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曹文歆、陳昌慶,被告桂某某、姚某某及其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瑞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二被告償還原告借款23萬元及利息24000元。在庭審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二被告返還原告不當得利23萬元,賠償利息損失24000元。事實與理由:被告桂某某與曹文歆經朋友介紹結識于2011年,期間曹文歆與被告經常聯(lián)系。2014年5月份,被告桂某某約曹文歆見面,說有個很好的項目賺錢,看能否借錢,被告桂某某去投資,并給曹文歆承諾高息以月息7.2%的利益來回報,時長為兩年左右,并許下諾言說無論遇到任何的問題,本金是不會蒙受任何損失的。曹文歆半信半疑,在被告桂某某的盅惑之下動心相信。于是回家后說服李某借款于被告桂某某。李某沒有多加思考很快相信了女兒曹文歆,拿出了一生中攢下的所有積蓄,借給了不相識的桂某某。轉錢期間由于是銀行下班時間,辦完手續(xù)還沒來得及要借條,桂某某便很快找借口開溜。借款時間為2014年9月29日下午,交易地點為建設銀行黃石頤陽路支行,轉款金額為184000元、現金14000元,共計198000元。桂某某從2014年11月開始向李某以銀行轉帳的方式支付每月利息,剛支付李某兩個月利息后,便推說自已沒時間,讓李某以后找姚某某索要利息,李某因與桂某某、姚某某兩人不熟悉,就交給女兒曹文歆向她們索要利息,曹文歆看她倆還守信。在姚某某的誘使下,曹文歆于2015年3月取現借給姚某某32000元,這次加上李某借的本金共計230000元。之后因被告不給利息及本金長達20個月,李某因此事病倒。桂某某、姚某某合伙利用高額利息來誘騙別人的錢財,希望通過法律途徑追討回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原告李某變更訴訟請求后的事實與理由:2014年5月被告桂某某約原告李某的女兒曹文歆見面,說有一個很好的項目賺錢,看能否借錢給她,她去投資,并承諾高息以月息7.2%的利益來回報,時長為兩年左右,并許下諾言說,無論遇到任何的問題,本金資金是不會蒙受損失的,曹文歆回家將此事告訴了原告李某。2014年9月29日,李某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將184000元付給了桂某某,同時將14000元的現金也交給了桂某某。從2014年11月份開始,被告桂某某以銀行轉帳的方式支付每月的利息,但剛支付兩個月利息后,便推說自己沒有時間,要原告以后找被告姚某某索要利息。原告李某的女兒在找姚某某索要利息的過程中,經不起姚某某的誘導,又以原告的名義將32000元交給了姚某某。為此,原告李某共計將230000元交給了兩被告。在此之后,被告既不支付利息,也不返還本金,故而成訟。兩被告采取隱瞞事實真相,利用高額利息的方式來騙取原告的錢財,其獲取利益沒有法律依據,系不當得利,依法應予以返還。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規(guī)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本案中,被告桂某某雖收到了原告李某的轉款198000元,但被告桂某某在收到該款項后已全部轉出投資,結合被告桂某某于2014年10月24日至2015年2月13日期間每周向原告李某支付返利共計72000元,以及原告李某及女兒曹文歆自行領取返利的事實,均表明原告李某同意將該款作為投資款交付被告桂某某,且明知二被告在對外投資的款項中已確認和包含其投資的款額和相應的份額。因二被告并未實際占有原告的投資款且原告的投資款受損是由于原告自己受到非法高額返利的利誘及這種投資的高風險造成,并不是由于二被告無法律依據占有其投資款引起,故原告主張二被告返還198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李某主張二被告返還32000元的訴請,因該債權的債權人為曹文歆,其主張的事實與本案無關,故本院依法不予審理。二被告提出原告與被告之間不構成不當得利及32000元的事實與本院無關的抗辯理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綜上,依照《》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750元(已減免案件受理費1425元,實交案件受理費3325元),由原告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翩 人民陪審員 傅靖宏 人民陪審員 康慶鋒
書記員:王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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