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玲玲
李晶晶
孟憲利(河北紀君華律師事務所)
袁某某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
王立紅
原告李玲玲。
原告李晶晶。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孟憲利,河北紀君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袁某某。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張春青,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立紅,該公司員工。
原告李玲玲、李晶晶與被告袁某某,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案件事實
雙方爭議的事項為第五、七項,其他事項雙方無爭議。
一、事故發(fā)生情況:2014年12月4日13時55分許,被告袁某某駕駛冀HF9203號微型普通客車沿民族西街由東向西行駛,當行駛至久強批發(fā)部前路段時,與前方同向左轉彎的李春祥駕駛的自行車相撞,造成李春祥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重大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門責任認定結果:此次事故經寬城滿族自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袁某某負事故同等責任,李春祥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三、受害人與原告關系:受害人李春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因本次交通事故搶救無效死亡。原告李玲玲是李春祥的女兒,原告李晶晶是李春祥的兒子。原告的其他自然情況前已寫明。
四、醫(yī)療費6149.99元。
五、死亡賠償金451600元。
原告主張死亡賠償金451600元。提供證據有李春祥法醫(yī)學尸體檢驗報告書,戶口注銷證明,土葬證明。各原告與李春祥關系證明。
本院認為,事故當事人李春祥醉酒駕駛自行車未按規(guī)定轉彎,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被告袁某某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疏忽大意、觀察不周,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寬城滿族自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春祥負事故同等責任,袁某某負事同等責任,符合相關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是冀HF9203號微型普通客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人,對于原告方的損失應先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有責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的部分,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按保險合同條款約定賠償?!逗颖笔嵤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八條 ?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規(guī)定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三)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原告方主張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按60%承擔賠償責任應予支持。被告袁某某與原告方達成協(xié)議不違反禁止性法律規(guī)定,本院認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 ?一款、第四十二條 ?、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有責限額內及無責限額內賠償原告李玲玲、李晶晶關于李春祥的醫(yī)療費6149.99元,喪葬費2126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部分死亡賠償金48734元,小計116149.99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范圍內賠償原告李玲玲、李晶晶關于李春祥的部分死亡賠償金241719.60元[(451600元-48734.00元)×60%]。合計357869.59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27元,減半收取1163.50元,由二原告負擔581.75元,被告袁某某負擔581.75元。
(因被告袁某某已給原告方墊付醫(yī)療費6149.99元,故在上述保險賠償款項中支付二原告352301.35元,支付給被告袁某某5568.2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交納與一審相同訴訟費用,上訴于承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事故當事人李春祥醉酒駕駛自行車未按規(guī)定轉彎,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被告袁某某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疏忽大意、觀察不周,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寬城滿族自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春祥負事故同等責任,袁某某負事同等責任,符合相關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是冀HF9203號微型普通客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人,對于原告方的損失應先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有責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的部分,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按保險合同條款約定賠償。《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八條 ?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規(guī)定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三)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原告方主張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按60%承擔賠償責任應予支持。被告袁某某與原告方達成協(xié)議不違反禁止性法律規(guī)定,本院認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 ?一款、第四十二條 ?、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有責限額內及無責限額內賠償原告李玲玲、李晶晶關于李春祥的醫(yī)療費6149.99元,喪葬費2126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部分死亡賠償金48734元,小計116149.99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范圍內賠償原告李玲玲、李晶晶關于李春祥的部分死亡賠償金241719.60元[(451600元-48734.00元)×60%]。合計357869.59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27元,減半收取1163.50元,由二原告負擔581.75元,被告袁某某負擔581.75元。
(因被告袁某某已給原告方墊付醫(yī)療費6149.99元,故在上述保險賠償款項中支付二原告352301.35元,支付給被告袁某某5568.24元)
審判長:李玉富
書記員:王宇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