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昌正東,湖南金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被告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2018)滬0115民初62774號財產(chǎn)保全的民事裁定,現(xiàn)因原告已經(jīng)撤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對被告滕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環(huán)慶中路XXX弄XXX號XXX室的房產(chǎn)的查封。
審判員:姚彩興
書記員:印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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