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姜某某
李德富
程宣斌
涂雪峰(湖北楚雄律師事務所)
嚴某某
原告李某,農民。
原告姜某某,農民。
原告李德富,農民。
原告程宣斌。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程宣斌之母。
四
原告
委托代理人涂雪峰,湖北楚雄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嚴某某,農民。
原告李某、姜某某、李德富、程宣斌訴被告嚴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葉明浩獨任審判,于2016年1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并作為原告程宣斌的法定代理人及原告李某、姜某某、李德富、程宣斌的委托代理人涂雪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嚴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庭審對李某、姜某某、李德富、程宣斌提交的證據一、證據二、證據三、證據四、證據五審查,本院結合查明的事實依法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嚴某某未對其駕駛的手扶拖拉機投保交強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規(guī)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痹胬钅?、姜某某、李德富、程宣斌的損失,先由嚴某某按照相當于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根據事故責任由嚴某某賠償50%。李某、姜某某、李德富、程宣斌屬于農村居民,在農村居住、生活。其要求賠償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當地生活水平支持930元(30元/天×30天);誤工費根據鑒定意見和其從事的職業(yè)支持19387.48元(26209元/年÷365天×270天);護理費根據鑒定意見和居民服務業(yè)在崗年平均工資支持9445.15元(28729元/年÷365天×120天);關于交通費,根據其住院時間、地點、傷殘程度酌定500元;殘疾賠償金和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因未提交在城鎮(zhèn)居住、工作、消費的充分證據,殘疾賠償金按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支持43396元(10849元/年×20年×20%)。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第一款 ?規(guī)定:“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根據扶養(yǎng)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地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yǎng)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十八周歲;被扶養(yǎng)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睋?,李德富、姜某某年齡沒有達到六十周歲,其要求賠償的生活費不予支持。程宣斌的生活費支持12298.08元(8681元/年×14年2月×20%÷2),計入傷殘賠償金中。李某、姜某某、李德富、程宣斌其他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經核算,李某、姜某某、李德富、程宣斌的損失為141753.68元〖醫(yī)療費31596.97元、后期治療費1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30元、誤工費19387.48元、護理費9445.15元、交通費500元、殘疾賠償金55694.0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鑒定費32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李某、程宣斌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人民幣141753.68元,由被告嚴某某賠償121390.20元〖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賠償限額內賠償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91026.71元[誤工費19387.48元、護理費9445.15元、交通費500元、殘疾賠償金55694.0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交強險限額以外的損失賠償20363.49元(141753.68元-101026.71元)×50%〗。嚴某某已賠償的3000元予以沖抵。
二、駁回原告李某、姜某某、李德富、程宣斌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應履行事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90元,減半收取645元(李某已預交),由原告李某負擔322元,由被告嚴某某負擔32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嚴某某未對其駕駛的手扶拖拉機投保交強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規(guī)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痹胬钅?、姜某某、李德富、程宣斌的損失,先由嚴某某按照相當于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根據事故責任由嚴某某賠償50%。李某、姜某某、李德富、程宣斌屬于農村居民,在農村居住、生活。其要求賠償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當地生活水平支持930元(30元/天×30天);誤工費根據鑒定意見和其從事的職業(yè)支持19387.48元(26209元/年÷365天×270天);護理費根據鑒定意見和居民服務業(yè)在崗年平均工資支持9445.15元(28729元/年÷365天×120天);關于交通費,根據其住院時間、地點、傷殘程度酌定500元;殘疾賠償金和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因未提交在城鎮(zhèn)居住、工作、消費的充分證據,殘疾賠償金按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支持43396元(10849元/年×20年×20%)。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第一款 ?規(guī)定:“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根據扶養(yǎng)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地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yǎng)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十八周歲;被扶養(yǎng)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睋?,李德富、姜某某年齡沒有達到六十周歲,其要求賠償的生活費不予支持。程宣斌的生活費支持12298.08元(8681元/年×14年2月×20%÷2),計入傷殘賠償金中。李某、姜某某、李德富、程宣斌其他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經核算,李某、姜某某、李德富、程宣斌的損失為141753.68元〖醫(yī)療費31596.97元、后期治療費1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30元、誤工費19387.48元、護理費9445.15元、交通費500元、殘疾賠償金55694.0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鑒定費32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李某、程宣斌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人民幣141753.68元,由被告嚴某某賠償121390.20元〖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賠償限額內賠償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91026.71元[誤工費19387.48元、護理費9445.15元、交通費500元、殘疾賠償金55694.0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交強險限額以外的損失賠償20363.49元(141753.68元-101026.71元)×50%〗。嚴某某已賠償的3000元予以沖抵。
二、駁回原告李某、姜某某、李德富、程宣斌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應履行事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90元,減半收取645元(李某已預交),由原告李某負擔322元,由被告嚴某某負擔323元。
審判長:葉明浩
書記員:張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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