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華杰,上海市銘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國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普陀區(qū)。
被告:俞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普陀區(qū)。
上列兩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吉爾,上海文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兩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姚鈺銘,上海文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張國富、俞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6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蔣華杰,被告張國富、俞某某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吉爾到庭參加了訴訟。后原、被告申請了庭外和解。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共同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280萬元(以下幣種同);2、判令兩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和違約金(以本金280萬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自2017年10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3、判令兩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律師費5萬元;4、判令如兩被告屆期不履行上述付款義務,原告有權對兩被告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普陀區(qū)綠楊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上海市普陀區(qū)武威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進行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5、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12月12日,被告張國富、俞某某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28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抵押合同》,約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12月12日至2017年6月11日,共6個月,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25%計算,并約定逾期還款同時還需按日萬分之六標準支付違約金。雙方就該借款抵押合同共同辦理了公證,兩被告為該筆借款將其所有的上海市普陀區(qū)綠楊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上海市普陀區(qū)武威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進行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原告于2016年12月12日通過銀行轉賬將借款支付給俞某某。因兩被告目前僅支付495,000元的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還借款本金和其他逾期利息,原告多次催討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張國富、俞某某共同辯稱:兩被告系夫妻關系,確認原、被告簽訂的《借款抵押合同》,確認兩被告尚欠借款本金280萬元,但請求將逾期利息和違約金調整至按月利率1.25%進行計算,同時請求調整律師費金額。
經審理查明,2016年12月12日,原告李某某(作為貸款人、抵押權人)與被告張國富、俞某某(作為借款人、抵押人)簽訂《借款抵押合同》,約定:兩被告向原告借款280萬元,借款期限六個月,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借款利率為月利率1.25%;借款采取到期本金一次還清方式;抵押人以上海市普陀區(qū)綠楊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上海市普陀區(qū)武威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進行抵押,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和抵押權人為實現抵押權支付的所有費用;如借款人不按期還款,借款人應同時向貸款人支付違約金,從違約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應向貸款人支付應付借款本金的萬分之六違約金,計算至借款清償之日止。
2016年12月12日,原告向被告俞某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支付280萬元。
2016年12月15日,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張國富辦理了上海市普陀區(qū)綠楊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上海市普陀區(qū)武威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的抵押權登記手續(xù)。不動產登記證明記載:被擔保債權數額為280萬元,債務履行期限為2016年12月12日至2017年6月11日。
本案審理中,原告主張,本案借貸關系發(fā)生后,被告曾分別于2016年12月12日、2017年1月13日、2017年2月10日各歸還借款利息35,000元,于2017年5月12日歸還利息7萬元(系2017年3月12日至2017年5月11日期間利息)、于2017年6月12日歸還7萬元(包含了2017年5月12日至2017年6月11日的借款利息35,000元和逾期借款利息、違約金35,000元);根據合同約定,2017年6月12日起的每月逾期利息和違約金應按月3%即84,000元進行歸還,被告于2017年11月23日、2017年10月27日、2018年3月10日、2018年5月30日、2018年7月4日各歸還5萬元;因此,除借期內利息外,被告從2017年6月12日起歸還的款項金額總計為285,000元,相當于3.4個月的逾期利息和違約金,故被告還應支付自2017年10月1日起的逾期利息和違約金。被告對原告主張的上述還款時間和金額均予確認,但對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期間的逾期利息和違約金按照月3%利率計算不予認可,認為利率過高。
以上事實,有原告李某某提交的《借款抵押合同》、轉賬憑證、不動產登記證明,以及雙方當事人的庭審陳述等證據予以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之間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張國富、俞某某之間的借貸關系,有借款合同、轉賬憑證等證據為證,本院依法確認?,F兩被告未按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金,被告對此亦予認可,故對原告訴請兩被告歸還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依法準許。但《借款抵押合同》約定的逾期利息和違約金標準已超過法定最高限額,原告主張按月3%利率計算逾期利息和違約金,被告對此亦不認可,原告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同意其于2017年6月12日起支付的逾期利息和違約金285,000元系按月3%利率標準計算,故本院認為,被告自2017年6月12日應予支付的逾期利息和違約金應按月2%利率進行計算,且應扣除被告已支付給原告的逾期利息和違約金285,000元。原告訴請被告賠償律師費5萬元,并無合同依據,本院不予認可。根據《借款抵押合同》約定的抵押條款及原、被告雙方辦理的不動產抵押登記,原告要求就上海市普陀區(qū)綠楊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上海市普陀區(qū)武威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實現抵押權,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準許,但實現抵押權的順序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國富、俞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280萬元;
二、被告張國富、俞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李某某逾期利息和違約金(以280萬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自2017年6月12日起計算至實際償還完畢之日止,但應扣除被告張國富、俞某某已支付的285,000元);
三、如被告張國富、俞某某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項還款義務,原告李某某可以與被告張國富、俞某某協議,以抵押物即上海市普陀區(qū)綠楊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上海市普陀區(qū)武威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折價,或者申請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被告張國富、俞某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張國富、俞某某繼續(xù)清償,實現抵押權的順序按照法律規(guī)定;
四、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664元,減半收取計18,832元,由被告張國富、俞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尹志君
書記員:季潔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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