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靈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新利,河北北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新建,河北北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石家莊市橋西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俊想,河北嘉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qū)自強路6號。
負責人:王翔,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克明,河北冀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陳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石家莊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新利、吳新建、被告陳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俊想、被告人保財險石家莊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克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的事實
2015年12月23日6時10分,在東二環(huán)路裕華路立交橋下,被告陳某某駕駛冀A×××××號小轎車沿東二環(huán)路由北向南與相向騎燃油助力車的原告李某某相撞,致兩車損壞、李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石家莊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裕華交警大隊認定,被告陳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李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李某某被送往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一醫(yī)院救治,被診斷為:右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右中指末節(jié)粗隆骨折、右上肢軟組織損傷。共住院29天。另查明,事故車輛冀A×××××號車在被告人保財險石家莊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及商業(yè)三者險3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在原告住院治療期間,被告人保財險石家莊市分公司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10000元,包含在原告的訴訟請求范圍內。
本院對于原告各項損失的認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財產(chǎn)損失共計19939元。
二、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共計22817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費1029元,減半收取514.5元,由被告陳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本案上訴費1029元(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62×××4747,開戶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
審判員 劉愛利
書記員:祝博文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