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吳鳳俠、劉志芳,河北冀南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車龍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初中文化,身份證號碼:xxxx。住臨西縣搖鞍鎮(zhèn)鄉(xiāng)西賀伍莊村。
被告劉某某,農(nóng)民。系車龍潮之妻。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車龍潮、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崔懷臣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吳鳳俠、被告車龍潮、劉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月21日,被告車龍潮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為原告出具借據(jù),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還。
庭審時,原告變更訴訟請求,主張與二被告口頭約定借款本金利息,按月利率一分五厘計算。
另查明,被告車龍潮與被告系夫妻關系。
上述事實,由起訴狀、被告車龍潮簽字、蓋章、按印確認的借條、庭審筆錄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被告車龍潮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由其簽字、蓋章、按印確認的借據(jù)為證,庭審時,也明確認可,雙方借貸關系成立,本院予以確認,故對原告主張償還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張口頭約定月利率一分五厘,無其他證據(jù)相佐證,二被告也予以否認,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被告車龍潮與被告劉某某系夫妻關系,原告與被告車龍潮之間的債務發(fā)生在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且無法律規(guī)定的例外情形,故被告車龍潮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依法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車龍潮、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30,000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車龍潮、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崔懷臣
書記員:趙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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