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硚口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騰,湖北維思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漢市碧某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漢南區(qū)紗帽街子林街60-64號。
法定代表人:楊文杰,總經(jīng)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被告武漢市碧某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了庭外和解,原告以此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李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李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2032元,減半收取1016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李海元 人民陪審員 肖有武 人民陪審員 李啟發(fā)
書記員: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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