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王紅某
王明明
徐志磊(河北金冠律師事務所)
李某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滿城營銷服務部
鄭偉(河北金房律師事務所)
王海洋(河北金房律師事務所)
原告李某某,(王志山之妻)。
原告王紅某,(王志山兒)。
原告王明明,(王志山兒子)。
以上三
原告
委托代理人徐志磊,河北金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滿城營銷服務部。
負責人陳杰,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鄭偉、王海洋,河北金房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王紅某、王明明與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滿城營銷服務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因原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2500元減半交納1250元,由原告負擔。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王紅某、王明明與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滿城營銷服務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因原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2500元減半交納12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吳玉純
書記員: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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