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曾琦(湖北觀筑律師事務所)
張某
武漢揚某物業(yè)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高躍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原告李某某之女。
兩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琦,湖北觀筑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武漢揚某物業(yè)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勇,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高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張某與被告武漢揚某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張某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書
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張某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準許原告李某某、張某撤回起訴。
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5元(已免),其他費用46元,由原告李某某、張某負擔(已付)。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張某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準許原告李某某、張某撤回起訴。
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5元(已免),其他費用46元,由原告李某某、張某負擔(已付)。
審判長:王瑞生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