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魏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清春,河北十力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魏縣。
被告: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魏縣。
被告:魏縣水利局。
負責人:連福舉該局局長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孫某某、黃某某、魏縣水利局生命權(quán)、健康權(quán)、身體權(quán)糾紛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的申請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審判員 吳文綱
書記員:李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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