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河北省黃驊市。
委托代理人:劉秀榮,河北冀事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范炳香,河北冀事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黃驊市。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下稱人保財險滄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北環(huán)中路運河橋西。
負責人:李彥君,經理。
委托代理人:許延敏,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原、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胡德忠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國瑞的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81867.1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6年7月16日7時30分,被告張某某駕駛冀J×××××號車沿滄海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海豐大街與滄海路交口東150米處時,與前方順行的原告李某某騎自行車發(fā)生追尾碰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及李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黃驊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處理,并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張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李某某無責任。
另查,被告張某某駕駛的冀J×××××號車登記車主為侯延章,該車在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市分公司投有一份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29日,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又查,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7月16日至2016年8月2日在黃驊市骨科醫(yī)院住院17天,診斷為右髕骨骨折、右膝部皮擦傷,經鑒定為十級傷殘。
綜合原、被告訴辯意見及庭審意見,本院確認原告李某某的損失有:
1、醫(yī)療費9952.43元(原告提供的住院票據、病歷、診斷證明、用藥清單,主張醫(yī)療費9968.43元,其中尾號1662和1686的票據計款16元為復印費,不應包含在醫(yī)療費中,應予扣除故原告該項主張數額合理有據,應予支持);
2、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元(證據及證明內容:黃驊市骨科醫(yī)院病歷記載原告住院天數共計17天,每日按100元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
3、營養(yǎng)費850元(根據原告的傷情,原告住院期間,每日按50元計算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市分公司認可,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
4、誤工費17196元(原告主張誤工費因事故發(fā)生時已滿65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其發(fā)生事故時有實際收入,該項主張不符合支持條件不予支持);
5、護理費2439.5元(根據原告提供的病歷及傷情,住院期間由一人護理,標準按照河北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143.5元/日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
6、傷殘賠償金41843.2元(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經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鑒定傷殘等級為十級,根據其戶口性質主張按河北省上年度城鎮(zhèn)居民年可支配收入26152元/年計算16年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對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市分公司認為鑒定傷殘等級過高,未提供相關證據,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也未繳納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的費用,故對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市分公司之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7、鑒定檢查費1070元(該費用系為查明原告?zhèn)麣埖燃壎l(fā)生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應予支持);
8、精神撫慰金6000元(依據被告在此次事故中的責任,參照原告的傷殘等級酌定);
9、交通費300元(依據原告的住院期限、居住地等,法院酌定)。
裁判理由和結果
本院認為,此次事故經交警部門做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原告張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李某某無責任,事實清楚,劃分責任準確,原、被告雙方認可無異議,故對該事故責任認定書本院予以確認。審理中原被告均未提供登記車主侯延章有過錯的證據,故其賠償責任按照法律規(guī)定應由實際侵權人被告張某某承擔。本院確認原告的各項損失共計64155.13元,原告主張的其他損失,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張某某駕駛冀J×××××號車在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市分公司投有交強險,故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市分公司應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項下直接賠付原告10000元,在傷殘賠償項下直接賠付原告51652.7元。剩余2502.43元由被告張某某承擔。被告張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相關訴訟權利。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六)項、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在冀J×××××號車所投交強險理賠范圍及限額內賠付原告李某某各項損失61652.7元;
二、被告張某某依責賠付原告李某某各項損失2502.43元;
三、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有給付內容的賠償款項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到期將款匯至指定賬戶,(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黃驊支行,戶名:黃驊市人民法院;賬號:04×××43)。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24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擔121元,被告張某某承擔803元(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同時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胡德忠
書記員:周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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