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原告吳愛華。
委托代理人李正亮。
委托代理人陳冰,湖北泰元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
被告皮某某。
委托代理人吳敏,通城縣司法局干部。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吳愛華與被告李某某、皮某某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quán)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吳愛華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100元,由原告負擔。
審 判 長 胡 波 審 判 員 陳左孟 人民陪審員 曾世希
書記員:徐瑱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