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男,漢族,工人。
委托代理人郭慶德(系李某某繼父),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韓燕娜(系李某某母親),女,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黑龍江省光明松某乳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富??h富裕鎮(zhèn)五街。
法定代表人梁永平,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柏立國,黑龍江弘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李某某與黑龍江省光明松某乳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光明公司)勞動爭議一案,富??h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富裕民初字第354號民事判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李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2013)齊民申字第102號民事裁定,駁回李某某的再審申請。富裕縣人民檢察院2014年7月22日向富??h人民法院提出富檢民(行)監(jiān)(2014)230XXXXXXXX號檢察建議書,富??h人民法院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富裕民監(jiān)字第4號民事裁定,決定對本案進行再審,并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富裕民再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判后,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慶德、韓燕娜,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柏立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富??h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09年10月13日,原審原告李某某對富??h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2009)富裕勞仲裁字第2號裁決書不服,起訴至本院,要求1、要求被告給付加班工資和法定假日工資35,906.17元;2、要求被告給付應(yīng)補發(fā)的工資15,073.52元;3、要求被告給付因扣發(fā)工資1,200.00元;4、要求被告給付傷殘補助金、工傷期間的原工資和福利待遇、漏算的護理費,共2,184.29元。以上各項合計63,618.68元。本院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2009)富裕民初字第653號民事判決,判決一、被告給付原告加班加點費22,334.56元,雙休日工資金12,371.00元、法定假日工資1,192.00元,合計人民幣35,897.00元。二、被告給付原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6,240.00元,補發(fā)停工留薪期間工資1,480.0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451.50元,護理費484.20元,鑒定費、補助費、復(fù)印費629.00元,合計人民幣9,284.70元。雙方均不服,上訴至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0)齊民一終字第405號民事判決,判決:一、撤銷黑龍江省富??h人民法院(2009)富裕民初字第65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二、變更黑龍江省光明松某乳品有限責任公司給付李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6,240.00元,補發(fā)停工留薪期間工資2,980.65元,獎金及取暖費補發(fā)8個月606.64元,監(jiān)護費77.00元,鑒定費、補助費、復(fù)印費629.00元,合計人民幣11,468.99元。此款于本判決送達后執(zhí)行。三、駁回李某某其他訴訟請求。李某某對該判決不服,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1)黑高民申一字第152號民事裁定,指令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齊民再終字第13號民事判決,判決:一、撤銷本院(2010)齊民一終字第405號及富??h人民法院(2009)富裕民初字第653號民事判決;二、黑龍江省光明乳品有限責任公司給付李某某加班加點費22,334.56元,雙休日工資12,371.00元,法定假日工資1,192.00元,合計人民幣35,897.56元。三、黑龍江省光明松某乳品有限責任公司給付李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6,240.00元,補發(fā)停工留薪期間工資2,980.65元。獎金及取暖費補發(fā)8個月606.64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451.50元,護理費484.20元,監(jiān)護費77.00元,鑒定費、補助費、復(fù)印費629.00元,合計人民幣11,468.99元。四、駁回李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富裕縣人民法院一審另查明,2012年3月13日,在(2012)富裕民初字第251號李某某訴光明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中,李某某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增加訴訟請求,要求光明公司按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齊民再終字第13號民事判決書中確定的加班工資和工傷待遇給付加付賠償金47,366.55元。本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在訴訟中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規(guī)定,原告應(yīng)先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判決駁回原告該項訴訟請求。原告收到(2012)富裕民初字第251號民事判決后,向富裕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就加班工資和工傷待遇應(yīng)加付賠償金等問題申請勞動仲裁,富??h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富勞人仲不字(2013)第1號不予受理通知書,理由為:超過申請仲裁時效。后李某某對該仲裁裁決不服,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2013)富裕民初字第354號民事訴訟,要求被告給付原告加班工資、工傷醫(yī)療期間的工資及工傷待遇的加付賠償金。
富??h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原告李某某于2009年10月13日起訴要求加班費等請求時,應(yīng)該就加班工資、工傷醫(yī)療期間的工資額及工作待遇額的加付賠償金一并主張?zhí)崞鹪V訟,而本案的加班工資、工傷醫(yī)療期間的工資額及工傷待遇額等問題歷經(jīng)了富裕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2009)富裕勞仲裁字第2號裁決書的仲裁、富??h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2009)富裕民初字第653號民事判決、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的(2010)齊民一終字第405號民事判決、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1)黑高民申一字第152號民事裁定、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的(2012)齊民再終字第13號民事判決,已由富裕縣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執(zhí)行完畢,原告李某某均未向被告光明公司主張加班工資,本案從爭議至今已有四年的時間,已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富??h人民法院再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事實一致。
富??h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原審原告李某某在(2013)富裕民初字第251號一案中,李某某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增加訴訟請求,要求原審被告加付賠償金。而李某某于2009年10月13日起訴要求原審被告支付加班工資、工傷等費用,后該案經(jīng)二審、再審。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齊民再終字第13號民事判決,判決原審被告向原審原告給付加班加點費、加班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共計人民幣47,366.55元。該判決由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執(zhí)行完畢。從2009年10月13日起,到2012年6月12日止,二年八個月的時間里,李某某并沒有提出加付賠償金的請求,故本案的請求已超過時效。至于李某某認為,本案經(jīng)多次審理,訴訟時效應(yīng)處于中斷狀態(tài)的問題,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拖欠加班工資、工傷醫(yī)療工資及工傷待遇與主張加付賠償金是兩個法律關(guān)系,前一法律關(guān)系的訴訟活動不能成為后一法律關(guān)系訴訟時效中斷的理由,故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關(guān)于富裕縣檢察院檢察建議認為,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李某某的請求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李某某的權(quán)利被侵害之日為(2012)富裕民初字第251號判決生效之日,即為時效起算之日。本院認為,該法條適用于勞動關(guān)系解除或終止后產(chǎn)生的支付工資、經(jīng)濟補償金等爭議,本案的勞動爭議發(fā)生在勞動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屬于勞動關(guān)系解除或終止前的糾紛,故該法條不適用于本案。判決:一、維持(2013)富裕民初字第354號民事判決。二、駁回原審原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院再審認為,上訴人李某某自2009年10月13日在富??h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加班工資及工傷待遇等,但并未對加付賠償金提出訴訟主張,直至2012年6月12日才向法院提出加付賠償金的請求。上訴人李某某提出請求支付加班工資及工傷待遇等與主張加付賠償金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guān)系,前一法律關(guān)系的訴訟活動不能成為后一法律關(guān)系訴訟時效中斷的理由。故李某某的訴訟請求已超過了訴訟時效。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李某某提出的上訴理由,無法律依據(j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李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艷霞 審 判 員 郭英華 代理審判員 劉 雪
書記員:唐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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