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愛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qū)。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建華區(qū)。
委托代理人:閔洪波(系李某某母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龍建小區(qū)保潔員,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建華區(q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公司)地址: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南苑開發(fā)區(qū)北疆創(chuàng)業(yè)園科技企業(yè)孵化基地辦公綜合樓主樓1-2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負責人:佟玉艷,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盛元平,黑龍江銘昊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原告李愛彬與被告李某某、平安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12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李愛彬、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閔洪波、平安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盛元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愛彬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支公司在限額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60782.80元(吊車費1998.00元、拖車費2498.00元,修車費26286.80元,挖掘機誤工損失費23萬元;2.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某賠償;3.訴訟費用由二被告負責。在庭審時原告追加訴訟請求4.修車期間買件的交通費用880.00元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原告李愛彬自家購買挖掘機一臺。2017年5月28日時圣柱雇傭原告挖掘機到梅里斯區(qū)大巖養(yǎng)牛專業(yè)合作社干活,時間從2017年5月28日至2018年5月28日。雙方簽訂雇傭合同,時圣柱為甲方,原告為乙方,合同約定:甲方雇傭乙方挖掘機進行施工,乙方每天工作10小時,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報酬6萬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10萬元。2017年11月28日16時許,被告李某某駕駛黑B×××××號東風日產小型轎車沿雅巨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28公里+245米處時,車輛駛入道路左側,與由北向南原告李愛彬駕駛的黑B02M41**號雷沃牌大中型拖拉機運輸機組相撞,黑B02M41**號雷沃牌大中型拖拉機運輸機組駛入道路西側路基下,造成雙方車輛損壞,黑B×××××號東風日產牌小轎車駕駛人李某某及乘車人李航受傷的事故后果。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支付吊車費1998.00元,拖車費2498.00元、修車費26286.80元。此事故造成原告挖掘機損壞,修理挖掘機期間,無法正常工作,造成原告經濟損失23萬元,原告損失共計260782.80元。被告李某某肇事車輛在被告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三者險,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失,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支公司在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原告為證實自己的主張?zhí)峁┤缦伦C據(jù):
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證明交通事故的過程及事故的責任;
2.挖掘機雇傭合同,證明該挖掘機受雇于大巖養(yǎng)牛專業(yè)合作社,每月收入60000.00元;
3.原告給大巖合作社出具的定金10萬元收條一張;
4.修車、拖車及吊車費用票據(jù)10張。
被告李某某辯稱,交通事故肇事過程和交警隊的責任認定沒有異議,對賠償?shù)臄?shù)額有異議,原告請求數(shù)額過多,同意賠償?shù)菍Ψ揭蟮馁r償數(shù)額過多,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合理賠償。
被告李某某提供如下證據(jù):
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單,證明發(fā)生交通事故時保險合同有效。
被告平安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為50萬元,我公司在法定限額內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根據(jù)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26條第一項我公司不負責賠償間接損失,不屬于我公司的賠償范圍,我公司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
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提供如下證據(jù):
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證明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間接損失和訴訟費、鑒定費。
原被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被告李某某及平安保險公司沒有異議。證據(jù)2、3被告李某某及平安保險公司均持有異議,認為不能證明月收入60000.00元的主張,不具有真實性。證據(jù)4二被告對真實性沒有異議。
被告李某某提供的證據(jù)原告及平安保險公司沒有異議。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原告及李某某沒有異議。
結合原被告的質證意見本院對雙方提供的證據(jù)認定如下: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4因該證據(jù)的真實性被告沒有異議,符合證據(jù)特征應當確定其證明力。證據(jù)2、3被告持有異議,該證據(jù)并不能充分證明原告的主張,因此不予采用。被告李某某提供的證據(jù)符合證據(jù)特征本院予以確認,平安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jù)只是該公司規(guī)定的保險條款,該條款不能對抗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該證據(jù)不能證明被告平安保險公司的主張不予采用。
本院根據(jù)原被告的陳訴及所采信的證據(jù)認定如下事實:2017年11月28日16時許,被告李某某駕駛黑B×××××號東風日產小型轎車沿雅巨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約28km處時,車輛駛入道路左側,與由北向南原告李愛彬駕駛的黑B02M41**號雷沃牌大中型拖拉機運輸機組相撞,此時拖拉機載著小松128U小型挖掘機,黑B02M41**號雷沃牌大中型拖拉機運輸機組駛入道路西側路基下,造成雙方車輛損壞,黑B×××××號東風日產牌小轎車駕駛人李某某及乘車人李航受傷的事故后果,黑B02M41**號雷沃牌大中型拖拉機的所有人是梅里斯區(qū)大巖養(yǎng)牛專業(yè)合作社,小松128U小型挖掘機的所有人是原告李愛彬。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支付吊車費1998.00元,拖車費2498.00元、在齊齊哈爾市碾北公路道南的紅星挖掘機修理廠及在雅爾賽小福汽車農用車維修共花費修理費26286.80元,修理期間2018年1月28至2018年3月25日。被告李某某肇事車輛在被告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三者險,車輛肇事時在保險合同的期限內。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李某某駕駛B4131G號東風日產牌小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小松128U小型挖掘機及黑B02M41**號雷沃牌大中型拖拉機車輛損失,此損失應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支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李某某承擔賠償責任。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shù)冉洜I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屬于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所有的小?28U小型挖掘機系施工工程車,應視為從事經營性活動的車輛,自2012年起挖掘機、裝載機等大部分機種建設機械已經不屬于特種設備,不涉及特種作業(yè)因此不再需要持特種作業(yè)證書,原告駕駛小松128U小型挖掘機進行經營活動并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故原告要求給付挖掘機誤工損失費的應予以支持。本案余下焦點應當是挖掘機誤工損失賠償額度是多少及應該由誰承擔,首先焦點一賠償額度,原告要求賠償數(shù)額23萬元,該數(shù)額明顯過高不合理且原告未提供其在工作期間繳納的完稅證明無法印證合同每月收入6萬元的真實性,根據(jù)原告損壞車輛的性質及用途,可按照2017年黑龍江省租賃和商務服務業(yè)的平均工資每天154.78元賠償原告車輛誤工及修復期間的損失比較合理,原告損壞車輛誤工期間為2017年11月28日至2018年3月25日共計117天,車輛誤工損失費用為18109.26元(154.78元/天×117天)。焦點二該費用應該由誰承擔,首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應當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其次雖然被告平安財產保險公司在庭審中提出根據(jù)《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26條“下列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第一項: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單位或個人停業(yè)、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電壓變化、數(shù)據(jù)丟失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間接損失,但本院認為停運損失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中明確規(guī)定的法定賠償項目,且根據(jù)《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屬于無效條款,本案被告李某某與平安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屬于《合同法》規(guī)定采取格式條款訂立的合同,因此平安保險公司主張按照《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不承擔挖掘機誤工損失和案件受理費違反法律規(guī)定不予支持。故若該損失交強險額度不足,不足部分應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平安保險公司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李某某予以賠償。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交通費880.00元,因沒有票據(jù)、證據(jù)予以證實,缺乏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李愛彬車輛修復費用、拖車費用、吊車費用及修復期間損失費用共計48892.06元,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范圍內賠償原告財產損失200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46892.06元;
二、駁回原告李愛彬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被告李某某免予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5212.00元由被告平安保險公司負擔1022.30元、由原告李愛彬負擔4189.70元。
如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關玉峰
人民陪審員 朱世杰
人民陪審員 李信忠
書記員: 劉釋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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