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荊州市沙市區(qū)
委托代理人:孫國軍,湖北利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史崢嶸,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荊州市沙市區(qū)。
被告:李某某系被告史崢嶸之妻,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荊州市沙市區(qū)。
原告李某與被告史崢嶸、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孫國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史崢嶸、李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2014年7月25日,被告史崢嶸以急需流動資金為由,向原告借款,當日原告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將18.145萬元付給了被告史崢嶸,被告史崢嶸也歸還了借款本金6.255萬元,余款11.89萬元及利息未付。原告要求被告史崢嶸及時還款,被告史崢嶸聲稱資金困難,請求原告再借一點,原告同意。于是雙方于2015年1月31日重新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史崢嶸向原告借款21.945萬元,約定借款期限1個月,月利率3%。合同簽訂后,原告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將100550元付給了被告史崢嶸。借款期限到后,被告史崢嶸未償還借款本息。2016年1月21日,經(jīng)雙方對賬后,被告史崢嶸向原告出具了還款承諾書,保證于2016年8月15日前向原告償還借款本息32.4萬元。此后,被告史崢嶸未向原告償還分文本息。經(jīng)原告查明,被告史崢嶸、李某某系夫妻關(guān)系,本案借款發(fā)生在被告史崢嶸、李某某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被告李某某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請求法院判令:一、判令兩被告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21.945萬元;二、判令兩被告向原告支付占用借款21.945萬元期間的利息從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時止,按年利率36%計息;三、本案的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原告為證明以上事實存在,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
1、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
2、兩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戶籍信息及兩被告的結(jié)婚證復印件,證明兩被告的主體資格及兩被告系夫妻關(guān)系的事實、被告史崢嶸向原告借款的時間發(fā)生在兩被告的婚姻存續(xù)期間的事實;
3、電子銀行回單一份,證明2014年7月25日原告向被告史崢嶸匯款18.145萬元的事實;
4、借款合同一份,證明雙方于2015年1月31日重新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史崢嶸向原告借款21.945萬元,并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1個月,月利率3%的事實;
5、銀行匯款憑證一份,證明原告于2015年1月31日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將100500元借款資金匯入被告史崢嶸的銀行賬戶的事實;
6、還款承諾書一份,證明被告史崢嶸于2016年1月21日向原告出具了還款承諾書,保證于2016年8月15日前向原告償還借款本息32.4萬元的事實;
7、沙市區(qū)崇文派出所的證明一份,證明被告史崢嶸、李某某夫妻不在該轄區(qū)居住的事實。
被告史崢嶸、李某某沒有到庭,視為放棄質(zhì)證權(quán)利。
被告史崢嶸、李某某沒有提交答辯狀,也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本院結(jié)合原告的陳述,對原告的證據(jù)的證明效力認定如下:對原告的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與關(guān)聯(lián)性予以采信,其證明效力予以確認,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jù)。
本院結(jié)合原告的陳述,并根據(jù)本院確認的證據(jù)的效力,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2014年7月25日,被告史崢嶸以急需流動資金為由,向原告借款,當日原告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將18.145萬元付給了被告史崢嶸。之后被告史崢嶸歸還了借款本金6.2555萬元,余款11.89萬元及利息未付。原告要求被告史崢嶸及時還款,被告史崢嶸聲稱資金困難,請求原告再借一點,原告同意。于是雙方于2015年1月31日重新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史崢嶸向原告借款21.945萬元,約定借款期限1個月,月利率3%。逾期還款,則按借款本金的10%每月支付違約金。罰息按每日借款本金的0.05%加收罰息。合同簽訂后,原告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將100550元付給了被告史崢嶸。借款期限到后,被告史崢嶸未償還借款本息。2016年1月21日,經(jīng)雙方對賬后,被告史崢嶸向原告出具了還款承諾書,保證于2016年8月15日前向原告償還借款本息32.4萬元其中借款本金21.945萬元、利息10.455萬元。此后,被告史崢嶸未向原告償還分文本息。
另查明,被告史崢嶸、李某某系夫妻關(guān)系,本案借款發(fā)生在被告史崢嶸、李某某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該借款系被告史崢嶸用于經(jīng)營中。
2017年7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
本院認為,被告史崢嶸向原告借款21.945萬元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該借貸關(guān)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被告史崢嶸未向原告還清借款本金,屬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本案所涉借款發(fā)生在被告史崢嶸、李某某婚姻存續(xù)期間,且借款用于經(jīng)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被告史崢嶸、李某某共同向原告償還借款本息。被告史崢嶸于2016年1月21日向原告出具的還款承諾書系被告史崢嶸的真實意思表示,且該還款承諾書的內(nèi)容合法,故該還款承諾書合法有效,對被告史崢嶸具有約束力。被告史崢嶸應在借款期限內(nèi)從2015年7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按月利率3%向原告支付利息。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史崢嶸、李某某共同償還原告李某借款本金人民幣21.945萬元;
二、被告史崢嶸、李某某共同向原告李某支付2015年7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期間的利息10.455萬元;
以上判決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234元,由被告史崢嶸、李某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顓R至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收費賬號,收款人: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30,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荊州市長江大學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張靖魁
人民陪審員 王道翠
人民陪審員 鄭祖萍
書記員: 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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