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
委托代理人仵風勇,河北興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寰宇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西大街甲一號地下商業(yè)城A區(qū)西側辦公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瑛,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顏煒忞,該公司員工。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河北寰宇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寰宇公司)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仵風勇,被告寰宇公司委托代理人顔煒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分別于2010年1月10日、5月21日簽訂了《寰宇公司職工內部商鋪申領單》,約定由原告意向購買被告所屬商鋪F區(qū)31、32號,同時原告按該協(xié)議要求與2011年1月10日、2011年7月4日分兩次向原告交納355825元、344772元的申領費,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兩份收據(jù),同時加蓋其財務專用章。
2011年7月4日原、被告簽訂了兩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由原告購買被告所屬的位于石家莊市長安區(qū)西大街××號文化廣場地下商業(yè)城××區(qū)××、××號商鋪,面積各為13.67平米、14平米,單價為每平方米24911.27元、25525.46元,交房日期約定為2012年9月30日,違約責任約定為逾期超過30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0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房款。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交納了購房款,2011年7月12日被告將該兩套商鋪進行了預售商品房備案,但截至原告起訴,被告亦未將上述商鋪交付原告。
庭審中被告認可申領單上所寫明的商鋪與商品房買賣合同書上所載明的商鋪為同一商鋪,商鋪號是后來更改的,即由F區(qū)31、32號更改為D區(qū)1248、1249號。同時對上述商鋪未交付的事實予以認可,只是公司現(xiàn)在無力償還。在此期間雙方一直就交付房屋的問題進行協(xié)商,至今房屋未交付。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購房協(xié)議、收據(jù)、繳款單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履自己的義務。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的,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本案中,現(xiàn)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能夠證實被告寰宇公司至今未按約定向原告交付房屋,導致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xiàn),其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被告寰宇公司對此無異議,且其亦同意解除雙方簽訂的兩份《商品房買賣合同》,據(jù)此,對原告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九十三條、九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河北寰宇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4日簽訂的兩份《商品房買賣合同》;
二、被告河北寰宇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李某某購房款700597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806元,減半收取5403元,由被告河北寰宇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郭冬
書記員代 增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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