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東寧市道河鎮(zhèn)。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東寧市道河鎮(zhèn)。委托訴訟代理人:董久震,黑龍江董久震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李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張某某排除妨害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東寧市人民法院(2017)黑1024民初14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院認為,上訴人李某某提供了由東寧市森林公安局經(jīng)辦人崔恩林、李雪平簽字的情況說明,證實了被上訴人張某某在承包林地范圍內(nèi)開荒共計15.6畝的事實。同時,在二審中李某某同意進行實地測繪,確認侵權(quán)的面積。據(jù)此,本院認為,根據(jù)李某某二審提供的新的證據(jù),原審判決基本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黑龍江省東寧市人民法院(2017)黑1024民初1415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fā)回黑龍江省東寧市人民法院重審。上訴人李某某預(yù)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75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 于 堯
審判員 周曉光
審判員 姜云虎
書記員:李維嘉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