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華容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倪子燕,湖北若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被告劉新兵,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華容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江林,鄂州市華容區(qū)段店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被告湯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葛店經濟開發(fā)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劉新兵、湯某某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糾紛中,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李某某的撤訴申請是對其民事訴訟權利的處分,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撤回對被告劉新兵、湯某某的起訴。本案受理費2,000元,減半收取計1,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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