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滿某,男,1964年2月出生,漢族,牡丹江市環(huán)衛(wèi)職工,住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吉賢,牡丹江市西安區(qū)先鋒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女,1977年2月出生,漢族,黑龍江北方工具廠工人,住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qū)。
被告:王某,男,1965年1月出生,漢族,牡丹江熱電有限公司員工,住黑龍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區(q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臥龍街11號。
負責人:王金亮,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紅,黑龍江大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滿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牡支公司)、王某某、王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滿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吉賢、被告王某某、王某、平安財險牡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滿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98427.01元;2.被告平安財險牡支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4月1日14時14分,被告王某某駕駛黑CF9×××號小型汽車在沿東四跨江橋東側下道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大灣路口向北掉頭時,與沿海浪河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大灣路口王家駕駛黑C27×××號嘉隆牌普通摩托車相刮蹭,造成黑C27×××號乘客李滿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被告王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負事故的此要責任,原告李滿某無責任。故原告起訴至法院。
被告王某某辯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王某辯稱,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異議。
被告平安財險牡支公司辯稱,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原告各項合理費用,鑒定費、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責任賠償范圍,保險公司不予承擔。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原告李滿某所舉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強制保險單一份、商業(yè)險保險單一份、牡丹江市骨科醫(yī)院病案一份、出院證明及診斷一份、醫(yī)療住院費票據(jù)一份、醫(yī)療門診票據(jù)兩份、住院患者清單一份、牡丹江樺林中醫(yī)館出具的發(fā)票一張、身份證一份、戶口登記簿一份,平安財險提供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原、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原告李滿某所舉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
司法鑒定書一份、鑒定費票據(jù)一張。意在證明:原告鑒定傷殘等級10級,誤工日為傷后110日,需要一人護理50日,右踝關節(jié)存有固定物,上需要手術取出,醫(yī)療費需要8000元,二次手術誤工30日,需要一人護理3周,鑒定費2100元。
被告王某某對此份證據(jù)無異議。
被告王某某對此份證據(jù)無異議。
被告平安財險牡支公司認為,鑒定是原告單方進行的傷殘鑒定,未經法院依法指定鑒定機構,無法確定鑒定結論的真實性,因此此鑒定結論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更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平安財險已對原告的傷情申請司法鑒定,故本院對此份證據(jù)不予采信。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4月1日14時14分,被告王某某駕駛黑CF9×××號小型汽車在沿東四跨江橋東側下道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大灣路口向北掉頭時,與沿海浪河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大灣路口王家駕駛黑C27×××號嘉隆牌普通摩托車相刮蹭,造成黑C27×××號乘客李滿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李滿某被送往牡丹江市骨科醫(yī)院治療,經診斷為“右側外踝骨折、右側下脛腓韌帶損傷?!弊≡褐委?1天,原告支付醫(yī)療費34194.98元。2018年4月3日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出具第201800411號道路交通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負事故的此要責任,原告李滿某無責任。牡丹江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于2018年11月27日出具牡一院[2018]臨司鑒字19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主要內容為:“李滿某達傷殘十級,傷后需壹人護理60日,二次手術費用7000元或以實際合理發(fā)生為準?!?br/>另查,被告平安財險牡支公司為黑C27×××號車輛承保了交強險,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及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限額為50萬元,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再查,2017年黑龍江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446元,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職工平均工資為58569元。
本院認為,關于被告平安財險牡支公司是否應當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六條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北景钢校桓嫫桨藏旊U牡支公司為車牌號為黑C27×××號的肇事車輛承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故被告平安財險牡支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承保單位應當依法在其責任限額內對其先行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被告王某某是否應對原告李滿某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王某某、王某駕駛車輛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原告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李滿某無責任,被告王某某、王某應對原告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關于各項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本院認為:
1.關于原告主張醫(yī)療費34194.98元及二次手術費7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九條規(guī)定:“醫(yī)療費根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jù)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北景钢?,原告提供的票據(jù)結合庭審調查,能夠確認原告支付醫(yī)療費用34194.98元及二次手術費7000元,故本院對此數(shù)額予以確認;
2.關于原告主張殘疾賠償金54892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本案中,原告李滿某傷殘等級為十級,故參照黑龍江省2017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446元年計算,本院確認原告李滿某的殘疾賠償金為54892元27446元×10%×20年),故本院對該數(shù)額予以確認;
3.關于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81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北景钢?,原告李滿某共計住院治療81天,確認住院伙食補助費為8100元(81天×100元),故本院對此數(shù)額予以確認;
4.關于原告主張護理費972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護理費根據(jù)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shù)。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本案中,結合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確定護理費為9628元(58569元÷365天×60天),故本院對該數(shù)額予以確認;
5.關于原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的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條規(guī)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shù)額根據(jù)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jié);(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北景钢?,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傷殘達十級,對原告的精神造成一定的痛苦,故本院酌情保護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元;
6.關于原告主張就醫(yī)交通費243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交通費根據(j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北景钢?,原告因交通事故共計住院治療81天,按每天3元計算交通費為243元,本院對此數(shù)額予以確認;
7.關于原告主張復印費44.5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此項費用屬于原告受傷后為確定各項賠償數(shù)額及進行訴訟所進行的合理性支出,故本院對此數(shù)額予以確認。
綜上,原告李滿某的各項賠償數(shù)額為116102.48元,其中醫(yī)療費34194.98元、二次手術費7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100元、傷殘賠償金54892元、護理費9628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交通費243元、復印費44.5元。平安財險牡支公司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0000元、傷殘賠償金54892元、護理費9628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交通費243元,共計76763元;因被告王某某在本此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本院確認對原告應當承擔70%的賠償責任,平安財險牡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31194.9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100元,共計39294.98元的70%即27506.49元;被告王某某在保險范圍外賠償原告復印費31.15元。因被告王某在本此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本院確認對原告應當承擔30%的賠償責任,原告醫(yī)療費31194.9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100元、復印費44.5元,共計39339.48元的30%即11801.84元。
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滿某醫(yī)療費10000元、傷殘賠償金54892元、護理費9628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交通費243元,共計76763元;在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滿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27506.49元;
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賠償原告李滿某復印費31.15元;
三、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賠償原告李滿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復印費,共計11801.84元;
四、駁回原告李滿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31元,減半收取計1315.5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917元,被告王某負擔393元,原告李滿某負擔5.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穆海東
書記員: 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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