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淑斌,男,漢族,1975年8月6日生,住所地: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張建鎖,河北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莊新華區(qū)康樂街8號尚德國際商務中心2樓。
法定代表人趙凱,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田浩,該公司員工。
原告李淑斌訴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淑斌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建鎖、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田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月13日原告李淑斌在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為其牌照號冀F×××××汽車投保,入有交強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特約條款,保險期限自2015年1月14日至2016年1月13日止。2015年12月21日9時原告李淑斌駕駛牌照為冀F×××××在興定西路悅明園小區(qū)倒車時,與劉虎臨時停放的車牌號為京N×××××汽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京N×××××車輛受損,該事故經(jīng)定州市公安交警大隊勘察后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告李淑斌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劉虎委托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對京N×××××車輛損失進行了公估,車輛損失為41332元,鑒定費用1240元。原告李淑斌與劉虎進行協(xié)商先行賠償?shù)谌邉⒒④囕v賠償款44000元,并由劉虎出具了收條。被告對原告提交的劉虎的公估結果有異議,提出重新公估申請,但未提交重新公估所需檢材。
上述事實由原告提交的保險單、事故認定書、公估報告、劉虎的收條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李淑斌為自己的車輛在被告處投有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并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了不計免賠特約條款。原告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大隊認定原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劉虎的京N×××××車輛損失為41332元,原告李淑斌對李虎已進行了賠償,被告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雙方約定賠償原告損失41332元,本院予以支持。公估費用1240元為確定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費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李淑斌損失41332元及公估費1240元共計4257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64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淑惠 審 判 員 楊建立 人民陪審員 楊寶輝
書記員:王鶴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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