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媛
劉某
劉某
劉淑嵐(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唐山分所)
王某某
閆某某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胡萍萍(河北陳大為律師事務所)
原告:李淑媛,女,漢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劉某,本案
原告。
原告:劉某,女,漢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劉淑嵐,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唐山分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回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閆某某,男,漢族,住河北省秦皇島市。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負責人:李慶文,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胡萍萍,河北陳大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淑媛、劉某與被告王某某、閆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建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
原告劉某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劉淑嵐,被告王某某,閆某某,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胡萍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淑媛、劉某訴稱,原告李淑媛與原告劉某是母女關系,原告李淑媛之夫劉云祥在2015年2月27日10時30分許,在205國道由南向北行走時,在開平區(qū)洼里鎮(zhèn)后營村石化加油站前路段,與被告閆某某駕駛的冀BXXXXX號重型自卸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經醫(yī)院搶救無效48小時內死亡,冀BXXXXX號車輛的車主系被告王某某,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附不計免賠。
事故發(fā)生后,經唐山市公安交警六大隊認定,被告閆某某與劉云祥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在交警隊的調解下,被告閆某某墊付原告損失5萬元,因雙方就原告的損失賠償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二原告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9590.67元、救護車費100元、存尸費20280元、尸檢費500元、制動檢驗費6000元、酒檢費400元、交通費553.3元、公證費280元,死亡賠償金458679元,喪葬費23119.5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1300元及誤工費4500元。
以上損失交強險外要求被告承擔80%的責任,共計賠償原告484160.11元。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在被告閆某某駕駛證、行駛證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在承保范圍內對原告損失合法有據地予以賠付,被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10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附不計免賠率,交強險完全賠付后,在商業(yè)三者險項下依照事故責任及保險合同約定按照50%比例賠付,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應提交與本事故有因果關系的證明。
存尸費、尸檢費不應單獨計算,應計算在喪葬費中。
制動檢驗費、酒精檢驗費、公證費系間接損失,不予賠付。
精神撫慰金主張過高。
被告閆某某、王某某辯稱,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均是霸王條款,投保時并未告知二被告。
根據當事人陳述、提交的證據及本院認證采信的證據,確認本案的事實為:2015年2月27日10時30分許,被告閆某某駕駛冀B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沿205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后營石化加油站前時,與由南向北行走的行人劉云祥發(fā)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劉云祥受傷,后經唐山市第二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2015年4月17日,唐山市公安局開平區(qū)分局物證鑒定室出具(唐開)公(刑技)鑒(法損)字(2015)5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書,認定劉云祥因交通事故致腹腔臟器破裂(如肝、脾等)失血性休克死亡。
該事故經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六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閆某某與劉云祥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冀B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的車輛所有權人系被告王某某,被告閆某某系其雇傭的司機,事故發(fā)生時被告閆某某系執(zhí)行雇主王某某安排的工作。
被告王某某為冀BXXXXX號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保險金額為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附不計免賠率。
保險期間自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2月12日,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上述保險期間。
事故發(fā)生后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六大隊委托唐山宏基司法鑒定中心對被告閆某某進行血液酒精檢驗,并對冀BXXXXX號車輛的車速、制動性能,與行人的碰撞痕跡及事故成因進行司法鑒定,花費酒精檢驗費400元,制動檢驗費6000元,劉云祥搶救期間共計花費醫(yī)療費9590.67元。
劉云祥系非農業(yè)家庭戶口,劉云祥與原告李淑媛系夫妻關系,與原告劉某系父女關系,且劉云祥無其他子女。
劉云祥父母分別于1996年、1988年死亡。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閆某某墊付死亡賠償金50000元。
上述事實,有交通事故認定書、醫(yī)療費票據、保險單等其他相關證據在卷佐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對受害人的損失侵權人應當進行賠償。
本案中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六大隊認定劉云祥及被告閆某某均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公安機關對此次事故作出的認定,可以作為處理本事故的依據。
本院為保護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第三十五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李淑媛、劉某的經濟損失包括醫(yī)療費9590.67元、救護車費100元、尸檢費500元、制動檢驗費6000元、酒檢費400元、死亡賠償金458679元、喪葬費23119.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存尸費10000元、交通費300元,共計538689.17元。
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淑媛、劉某119590.67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李淑媛、劉某285278.8元。
以上共計404869.47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給付被告閆某某墊付死亡賠償金5萬元。
三、駁回原告李淑媛、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13元,減半收取1356.5元,由原告李淑媛、劉某擔負82.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開平支公司擔負127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對受害人的損失侵權人應當進行賠償。
本案中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六大隊認定劉云祥及被告閆某某均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公安機關對此次事故作出的認定,可以作為處理本事故的依據。
本院為保護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第三十五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李淑媛、劉某的經濟損失包括醫(yī)療費9590.67元、救護車費100元、尸檢費500元、制動檢驗費6000元、酒檢費400元、死亡賠償金458679元、喪葬費23119.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存尸費10000元、交通費300元,共計538689.17元。
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淑媛、劉某119590.67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李淑媛、劉某285278.8元。
以上共計404869.47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給付被告閆某某墊付死亡賠償金5萬元。
三、駁回原告李淑媛、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13元,減半收取1356.5元,由原告李淑媛、劉某擔負82.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開平支公司擔負1274元。
審判長:王建
書記員:姚雪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