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邢臺市新河縣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磊,河北凌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鄒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石家莊橋西區(qū)十中街2號1號樓5單元101室?,F住石家莊市。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邯鄲市曲周縣。
被告:郎曉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鄒某某、張某某、郎曉蒙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范磊、被告鄒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郎曉蒙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按合同約定履行房屋過戶更名手續(xù)或返還原告支付的購房款67.8萬元;2、支付違約金5萬元;3、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3月16日,原告與被告鄒某某簽訂房產買賣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鄒某某位于欒城區(qū)××太陽城漢××3-2-2903房屋一套。原告按合同約定支付了5萬元購房定金及剩余部分購房款62.8萬元。被告鄒某某未按合同約定履行房屋過戶更名手續(xù),經原告多次催辦,被告均不予理睬,故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提交證據:1、原告與被告鄒某某簽訂房產買賣合同;2、2017年3月16日定金收條一份;3、農業(yè)銀行轉賬明細原件和轉賬小票復印件兩份;4、欒城區(qū)房友中介所證明一份;5、被告張某某、郎曉蒙商品房買賣合同;6、三被告房屋買賣(置換)合同;7、原告與被告鄒某某微信聊天記錄。
鄒某某辯稱,對所簽合同無異議,可以返還原告購房款67.8萬元;不同意支付違約金5萬元,因原告存在違約,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張某某、郎曉蒙未出庭也未提交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3月16日,原告與被告鄒某某簽訂房產買賣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鄒某某位于欒城縣冶河××區(qū)××太陽城漢××3-2-2903房屋一套。房屋總價款為67.8萬元。合同約定,合同簽訂當日原告支付3.5萬元購房定金,3月17日支付定金1.5萬元。合同簽訂后,原告于當日支付定金3.5萬元,于3月18日支付定金1.5萬元。原告于3月24日支付給被告鄒某某剩余部分購房款62.8萬元。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與被告鄒某某簽訂房產買賣合同、2017年3月16日定金收條一份、農業(yè)銀行轉賬明細原件和轉賬小票復印件兩份予以佐證,被告鄒某某對3月17日支付定金1.5萬元轉賬憑條有異議,認為銀行小票看不懂,應以實際到賬記錄為準,實際收到時間是3月18日,原告違約,對其他證據均無異議。原告提交欒城區(qū)房友中介所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原告按時支付定金,被告鄒某某不予認可。原告提交的被告張某某、郎曉蒙商品房買賣合同及三被告房屋買賣(置換)合同,用于證明原告所購欒城縣冶河××區(qū)××太陽城漢××3-2-2903房屋是被告鄒某某從被告張某某、郎曉蒙購買,被告鄒某某有權處分該房屋;被告鄒某某無異議。原告提交的原告與被告鄒某某微信聊天記錄,用于證明原告支付定金和房款后,被告鄒某某沒有提出任何異議,答應約原房東辦理房屋更名及辦理公證手續(xù);被告鄒某某無異議。庭審中,原告僅主張要求被告鄒某某按合同約定辦理房屋更名手續(xù),放棄要求返還購房款的主張。被告鄒某某至今未約原房東辦理房屋更名手續(xù),原告認為被告鄒某某應繼續(xù)履行合同辦理房屋更名手續(xù),支付違約金并承擔訴訟費用;被告鄒某某認為,合同約定原告應在3月17日支付其1.5萬元定金,其實際收到時間是3月18日,3月24日下午2點收到剩余房款62.8萬元,我們約定3月24日之前約房東過來進行房屋更名,因房東在廊坊上班,至少給其1天時間,原告應在3月23日之前付款,才有時間約房東過來公證;因原告違約,訴訟費用應由原告承擔。原告稱被告已將房屋鑰匙交付給原告,現原告正在裝修;被告稱沒有給原告鑰匙,具體鑰匙怎么到原告手里的不清楚,提交與中介的聊天記錄,證明多次給中介要鑰匙;原告對此不予認可。
本院認為,被告鄒某某于2017年1月19日從被告張某某、郎曉蒙處購買欒城縣冶河××區(qū)××太陽城漢××3-2-2903房屋一套,被告鄒某某有權處分該房屋。原告與被告鄒某某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法,原、被告之間為房屋買賣合同關系,系有效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支付了定金,被告鄒某某理應在2017年3月24日前約原房東辦理房屋更名手續(xù),但至今未辦理,被告鄒某某未提供原房東有特殊情況的證據,已構成違約,除應承擔繼續(xù)履行房屋更名手續(xù)義務外,還應承擔支付違約金的違約責任,根據雙方所簽合同第十條約定,被告鄒某某應支付原告與定金相同數額的違約金即5萬元。在辦理房屋更名手續(xù)時,被告張某某、郎曉蒙應予協助。合同第十條約定,原告應于3月17日支付被告1.5萬元定金,被告實際收到時間是3月18日,被告認為原告違約,因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被告在收到定金后并未提出異議,并承諾約原房東辦理更名手續(xù),視為對本條定金支付時間的變更,原告不構成違約。被告稱在2017年3月24日收到原告支付的購房款,已經沒有時間約原房東,因雙方所簽合同并未約定支付剩余購房款的時間,支付房款的時間不是約原房東辦理更名手續(xù)的約定事由,被告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放棄對購房款的追償,其享有權利的處分權,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欒城區(qū)房友中介所出具的證明,與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與中介的聊天記錄,原告不認可,本院對此證據不予采信。關于案件受理費,原告起訴時主張標的為72.8萬元,庭審中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辦理過戶及讓被告支付違約金5萬元,案件受理費應按變更后標的收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第七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被告張某某、郎曉蒙的位于欒城縣冶河鎮(zhèn)冶河工貿區(qū)卓達太陽城漢府2段3#02單元2903房屋的商品房備案合同,將該房屋備案到原告李某某名下;
二、限被告鄒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向原告李某某支付違約金5萬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訴訟保全費4320元,保險費2280元;共計7650元,由被告鄒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如上訴,請于上訴期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1050元,收款人: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劉吉林
人民陪審員 馮曉茹
人民陪審員 王茹鵬
書記員: 范媛媛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