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75年8月5日,漢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醫(yī)生。
委托代理人:陳睿(系原告的丈夫),湖北玄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代為出庭,參加調(diào)解,代為簽收相關(guān)法律文書。
被告:徐某某,男,生于1966年8月17日,漢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無固定職業(yè)。
被告:徐某某,男,生于1989年9月28日,漢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無固定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系被告徐某某的父親),男,生于1966年8月17日,漢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無固定職業(yè)。代理權(quán)限:代為參加訴訟,代為簽收法律文書。
被告:宦永清(小名宦國清),男,生于1970年4月16日,漢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無固定職業(yè)。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徐某某、徐某某、宦永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薛明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榮志立主審、人民陪審員蒲永強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4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睿,被告徐某某、徐某某、宦永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徐某某、徐某某因蓋房需資金周轉(zhuǎn),于2012年12月7日向原告李某某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內(nèi)容為:“今借到李某某現(xiàn)金壹拾萬元整。月息2分,期限一年,即2013年12月7日還清?!?;當天,原告(付款賬號/卡號:26×××42)通過中國建設(shè)銀行向被告徐某某(收款賬號/卡號:62×××27)轉(zhuǎn)賬90000元,余款10000元原告向被告徐某某、徐某某交付了價值10000元的12年武當酒,以上現(xiàn)金和貨物的交付均由原告李某某的丈夫陳睿經(jīng)辦。2013年11月15日,原告向被告徐某某、徐某某催還借款,被告徐某某、徐某某未予償還,經(jīng)多方協(xié)商由被告宦永清(小名宦國清)作為擔保人,被告宦永清在借條上寫到“擔保人:宦國清”、“保證貸款下來后首先還此款”。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徐某某、徐某某、宦永清未予償還,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債務應當清償。被告徐某某、徐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100000元,有借條和轉(zhuǎn)賬憑條為證,雙方系真實意思表示,二被告對借款的數(shù)額、利息及還款期限均不持異議,故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徐某某、徐某某之間的借貸關(guān)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主張被告徐某某、徐某某立即償還原告本金1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計息(從2012年12月7日起至本金全部還清之日止),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利率亦未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本院予以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已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shù)卮俪蓷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北景钢校桓婊掠狼逶诮钘l上“保證貸款下來后首先還此款”的意思表示是附生效條件的意思表示,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宦永清形成附生效條件的保證合同關(guān)系,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證明被告宦永清已貸到款和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的證據(jù),故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宦永清之間的保證合同未生效。原告主張被告宦永清承擔本案的擔保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徐某某、徐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從2012年12月7日起至本金全部還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被告徐某某、徐某某負擔。
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廣場支行;帳號:17×××01。通過郵局匯款的,匯款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nèi)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審 判 長 薛 明 代理審判員 榮志立 人民陪審員 蒲永強
書記員:錢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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