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海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泊頭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紅,河北東方偉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張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滄州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微,河北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海洋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承擔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等共計51808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受雇傭于被告張金某,被告張金某雇傭原告負責裝卸貨,于2017年5月27日,剛要開始從魯D×××××號貨車卸貨時,原告的雇主被告張金某第一時間發(fā)現(xiàn)貨車上的啤酒要倒落,大聲指揮原告等人上車救貨,但救貨失敗,啤酒掉下來將原告砸傷,原告當天到滄縣人民醫(yī)院治療,并造成身體嚴重損傷。該事故由滄州市新華公安分局小趙莊派出所出具事發(fā)證明。原告作為雇員,在雇傭活動中受傷,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就賠償事宜與被告無法達成一致,特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裁決。被告張金某辯稱,原告所訴不是事實,原、被告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因此應依法駁回原告起訴。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27日,原、被告等五人在滄州市新華區(qū)倉庫從貨車上卸啤酒,發(fā)現(xiàn)啤酒傾斜時,原、被告等人試圖扶穩(wěn)啤酒,后啤酒無法被穩(wěn)住而倒塌滾落將原告等人砸傷。以上事實有滄州市新華公安分局小趙莊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原告親屬與被告之妻的錄音等證據(jù)予以證實。事故發(fā)生后,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至2017年7月3日入住滄縣醫(yī)院治療,住院37天。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滄州渤海法醫(yī)鑒定中心作出滄渤[2018]臨鑒字第018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1.原告胸部損傷致右側第2、3、4、5、6、7肋骨骨折,構成人體損傷十級傷殘。2.原告出院后誤工期限70日,營養(yǎng)期限30-60日,護理期限30-60日,住院期間及出院后均為一人護理。以上事實有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案、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予以證實。關于原、被告是否為勞務關系。原告稱,被告為友緣裝卸隊的老板,統(tǒng)一安排原告等人為他人裝卸貨物,完成裝卸工作后,由被告負責結算裝卸費用,被告再于每月6號給原告等裝卸隊成員發(fā)放報酬,故原、被告之間應為勞務關系。被告則稱,被告雖然負責聯(lián)系裝卸業(yè)務,但也負責裝卸貨物,勞務費雖由被告結算,但每月扣除房租、交通等費用后,按照每人的勞動量平均分配報酬,故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務關系,應為平等的搭伙裝卸的關系。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及證據(jù)如下:1、醫(yī)療費1286元,證據(jù)為醫(yī)療費票據(jù);2、住院伙食補助費1850元,按照每天50元的標準計算住院期間37天,證據(jù)為住院病案;3、營養(yǎng)費2250元,按照50元/天的標準計算45天,證據(jù)為司法鑒定意見書;4、殘疾賠償金25762元,經鑒定,原告?zhèn)麣埖燃墳槭?,按照河北?017年農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2881元的標準計算20年,并乘以傷殘系數(shù)10%,證據(jù)為司法鑒定意見書;5、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證據(jù)為司法鑒定意見書;6、誤工費7000元,誤工期限為70日,按照月工資3000元的標準計算,計算方法為3000元/月÷30天×70天,證據(jù)為司法鑒定意見書;7、護理費6560元,護理期限45天,住院期間37天護理人員的收入標準參照河北省2016年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56987元的標準計算,出院后8天護理人員的收入標準參照河北省2016年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年平均工資35785元的標準計算,證據(jù)為司法鑒定意見書,護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8、交通費500元;9、鑒定費1600元,證據(jù)為鑒定費票據(jù)。原告主張被告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如其認為第三人侵權,可在承擔責任后向第三人追償。被告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7700元。
原告李海洋與被告張金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海洋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紅、被告張金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勞務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接受勞務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本案中,原告李海洋接受被告張金某的組織、管理,從事被告安排的工作,被告于每月固定時間為原告發(fā)放報酬,原、被告之間應認定為勞務關系。原、被告等五人在從貨車上卸啤酒時,發(fā)現(xiàn)啤酒傾斜后試圖扶穩(wěn),但最終啤酒倒塌滾落砸傷原告。被告在組織、安排原告裝卸貨物時,未能提供充分的安全保護措施;發(fā)現(xiàn)啤酒傾斜后未能及時組織人員遠離貨車,反而上車試圖扶穩(wěn)啤酒,故對原告的損失有重大過失。原告在裝卸啤酒時,應謹慎觀察、注意安全;在發(fā)現(xiàn)啤酒傾斜后,應及時遠離貨車,以防啤酒滑落砸傷自己,但其未充分盡到上述安全注意義務,故應減輕被告30%的賠償責任。被告雖主張本案存在其他侵權人即貨車所有權人,但因原告僅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故被告向原告承擔70%的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shù)谌藨袚牟糠帧τ卺t(yī)療費,因被告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16200元,故原告醫(yī)療費總計為17486元。對于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提供證據(jù)確實充分、計算公平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對于營養(yǎng)費,經鑒定,營養(yǎng)期限為30-60日,本院酌定為45日,按照每天50元的標準計算,故營養(yǎng)費應為2250元。對于誤工費,經鑒定,出院后誤工期限為70日,原告主張誤工期限總計70日,系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權利,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本院參照河北省2016年農、林、牧、漁業(yè)年平均收入21987元的標準計算,故誤工費計算方法為21987元/年÷365天×70天,誤工費應為4217元。對于護理費,經鑒定,護理期限為30-60日,本院酌定為45天,住院期間及出院后均為一人護理。原告未提交證據(jù)證明護理人員有固定收入或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故應參照河北省2016年度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35785元的標準,計算方法為35785元/年÷365天×45天,故護理費為4412元。對于殘疾賠償金,經鑒定原告的損傷評定為十級,傷殘系數(shù)應為10%,原告的戶籍性質為農村,按照河北省2017年農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2881元的標準計算20年,并乘以傷殘系數(shù)10%,故殘疾賠償金為25762元。對于交通費,原告主張金額與原告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和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對于鑒定費,系原告為查明損失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各項損失如下:醫(yī)療費1748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50元,營養(yǎng)費2250元,誤工費4217元,護理費4412元,殘疾賠償金2576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1600元,以上損失共計63077元,由被告按照70%的比例承擔44154元,又因被告已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等費用17700元,故被告還應向原告賠償損失26454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等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金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李海洋各項損失共計26454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547.6元,由原告承擔267.6元,由被告承擔28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回海峰
書記員:李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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