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海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臨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艷芬,河北照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梁富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失業(yè)人員,戶籍地邯鄲市復(fù)興區(qū),現(xiàn)住臨漳縣。
被告: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址同上。
原告李海豐訴被告梁富強、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李海豐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海豐因客觀原因,暫不進行訴訟為由,向本院提出的書面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準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海豐撤訴。
案件受理費4630元,減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李海豐負擔。
審判員 王 敏
書記員:胡楠楠 附相關(guān)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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