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滄縣。原告:林福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滄縣。原告:林富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滄縣。原告:林富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滄縣。以上四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高亮,河北東方偉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滄州市新華區(qū)。被告:張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滄州市新華區(qū)。以上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建勛,河北銘鑒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平安保險財產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御河路**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代表人:韓志軍,總經理。身份證號:1303021979********。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靜,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林福田、林富杰、林富榮訴稱,2017年12月15日6時40分許,被告李某某無證駕駛被告張艷所有的冀J×××××號“雪佛蘭”牌小型轎車沿鄉(xiāng)間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滄縣紙房頭鄉(xiāng)前營村南時,與同向在公路東側的行人林國新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林國新經搶救無效死亡,還造成車輛損壞。經滄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李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林國新無責任。原告李某某、林福田、林富杰、林富榮是林國新的近親屬。經查,被告李某某駕駛的冀J×××××號“雪佛蘭”牌小型轎車在被告平安財險滄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未予全部賠償。原告的損失有醫(yī)療費19799.0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營養(yǎng)費100元、誤工費312.26元、護理費624.52元、死亡賠償金166866元、喪葬費28493.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0元、交通費2000元、辦理喪葬事宜人員誤工費1873.54元,共計280268.64元。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280268.64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主要提交了如下證據(jù):1、滄州市人民醫(yī)院出具的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書、醫(yī)療費票據(jù)和住院病人費用分類匯總報表,以證明受害人林國新在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住院治療和相關損失的事實。2、交通費票據(jù),以證明原告的交通費損失。被告李某某、張艷共同辯稱,對于原告起訴的本案交通事故的事實,沒有異議。被告李某某駕駛的冀J×××××號“雪佛蘭”牌小型轎車在被告平安財險滄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平安財險滄州支公司賠償。被告李某某與被告張艷是夫妻關系,被告張艷是冀J×××××號“雪佛蘭”牌小型轎車的所有人,被告張艷不知道被告李某某駕駛該車而沒有過錯,故被告張艷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對本案的訴訟費,不同意承擔。被告李某某、張艷為支持其訴訟主張,提交了如下證據(jù):1、被告張艷的行駛證,以證明被告張艷是冀J×××××號“雪佛蘭”牌小型轎車的所有人。2、被告李某某與被告張艷的結婚證,以證明被告李某某與被告張艷的夫妻關系。3、保險單二份,以證明被告李某某駕駛的冀J×××××號“雪佛蘭”牌小型轎車在被告平安財險滄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4、2018年6月11日天津市天鼎物證司法鑒定所作出的津天鼎[2018]文書鑒字第64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以證明被告平安財險滄州支公司沒有就免責條款對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被告平安財險滄州支公司辯稱,被告李某某駕駛的冀J×××××號“雪佛蘭”牌小型轎車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因被告李某某屬于無證駕駛,我公司僅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承擔墊付賠償?shù)呢熑?,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我公司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賠償款,應予扣除。被告李某某應被追究刑事責任,不應支持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過高,認可每天50元的標準。對本案的訴訟費,我公司不同意承擔。被告平安財險滄州支公司為支持其訴訟主張,提交了如下證據(jù):1、投保單兩份、投保提示一份和保險條款一份,以證明已就免責條款對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2、被告張艷與四原告簽訂的和解協(xié)議書復印件、四原告向被告張艷出具的收據(jù)復印件,以證明被告張艷向四原告支付了140000元賠償款的事實。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被告平安財險滄州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靜對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jù)質證稱,證據(jù)1中的診斷證明書為復印件,原告還應提交滄州市人民醫(y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對證據(jù)2有異議,原告主張的交通費過高,由法院酌情確定。被告李某某、張艷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對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jù)質證稱,同意被告平安財險滄州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靜的質證意見。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亮對被告李某某、張艷提交的上述證據(jù)質證稱,對證據(jù)1、2、3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商業(yè)保險的保險單沒有載明免責條款,說明被告平安財險滄州支公司沒有就免責條款對投保人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所以其應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證據(jù)4有異議,不能確定被告平安財險滄州支公司提交的投保單和投保提示為原件,被告張艷的簽名是打印上去的,該鑒定沒有法律效力,不予認可。被告平安財險滄州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靜對被告李某某、張艷提交的上述證據(jù)質證稱,對證據(jù)1、2、3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據(jù)4沒有異議,該司法鑒定意見書是雙方共同選定的鑒定機構所作出,能夠證明投保單和投保提示均為被告張艷本人簽名。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亮對被告平安財險滄州支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jù)質證稱,對證據(jù)1有異議,投保單和投保提示均是打印件且沒有注明時間,不能說明已就免責條款對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保險條款是保險公司制作的格式條款,沒有被告李某某、張艷的簽名,不能說明已將該保險條款交付投保人。對證據(jù)2有異議,該部分材料均為復印件,不具有真實性,原告與被告張艷曾達成賠償方案,原告向被告張艷出具的收據(jù)是為了理賠,但因被告平安財險滄州支公司不同意賠償120000元而沒有履行。被告李某某、張艷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建勛對被告平安財險滄州支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jù)質證稱,對證據(jù)1有異議,投保單和投保提示的簽名不是被告張艷本人所簽,保險條款沒有被告張艷的簽名,不能說明已就免責條款對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故不予認可。對證據(jù)2有異議,該部分材料均為復印件,不具有真實性,被告張艷向原告支付140000元賠償款應通過銀行轉賬,還應提交轉賬記錄,被告張艷與原告曾進行過調解,但沒有實際履行。對本案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17年12月15日6時40分許,被告李某某無證駕冀J×××××N號“雪佛蘭”牌小型轎車沿鄉(xiāng)間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滄縣紙房頭鄉(xiāng)前營村南時,與同向在公路東側的行人林國新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林國新經搶救無效死亡,還造成車輛損壞。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李某某為逃避法律責任找他人頂替。2017年12月29日,滄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滄公交認字第13092120170201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被告李某某無證駕駛機動車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未注意觀察情況與行人相撞且在事故發(fā)生后為逃避法律責任離開現(xiàn)場找他人頂替,林國新無違法行為,認定被告李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林國新無責任。原告李某某是受害人林國新的妻子,原告林福田、林富杰是受害人林國新的兒子,原告林富榮是受害人林國新的女兒。被告李某某與被告張艷系夫妻關系。被告張艷冀J×××××N號“雪佛蘭”牌小型轎車的所有人,其為該車在被告平安財險滄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還投保有賠償限額為500000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并約定有不計免賠條款,保險期間均為2017年12月4日至2018年12月3日。另查明,事故發(fā)生當日,受害人林國新被送至滄州市人民醫(yī)院進行搶救,于2017年12月17日經搶救無效死亡,住院兩天。在受害人林國新住院期間,被告平安財險滄州支公司為其支付了10000元醫(yī)療費。河北省2017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相關標準為: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為11919元,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56987元,服務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為35785元。原告的各項損失為:1、醫(yī)療費為19768.62元,有原告提交的滄州市人民醫(yī)院出具的醫(yī)療費票據(jù)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認定。原告主張的其余部分醫(yī)療費為病歷取證費,其要求被告賠償該部分損失沒有法律依據(jù),不予認定。2、受害人林國新共住院2天,其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每天50元的標準計算為100元。原告主張的每天100元的標準過高,不予采納。3、根據(jù)受害人林國新的損傷情況和當前社會的現(xiàn)實狀況,本院酌情確定受害人林國新需二人護理兩天、護理人員的收入按照上述河北省2017年度服務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35785元的賠償標準,以此計算,其護理費損失為392元。原告主張的其余部分護理費,理據(jù)不足,不予認定。4、受害人林國新為農村居民,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其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述河北省2017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11919元的賠償標準計算14年為166866元。5、喪葬費按照上述河北省2017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56987元的賠償標準計算六個月為28493.50元。6、根據(jù)本案的具體情況,交通費本院酌情確定為1500元。原告主張的2000元交通費過高,對超出部分,不予認定。7、根據(jù)本案的具體情況,原告主張的辦理喪葬事宜人員誤工費1873.54元較為合理,本院予以認定。以上共計,原告的損失為218994元。還查明,2018年6月11日,經被告張艷申請本院委托,天津市天鼎物證司法鑒定所作出津天鼎[2018]文書鑒字第64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兩份投保單和一份投保提示的簽名均為被告張艷所寫。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護。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機動車的駕駛人沒有取得駕駛資格而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的損失,保險公司根據(jù)合同的約定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該部分損失。在本案中,被告張艷冀J×××××N號“雪佛蘭”牌小型轎車在被告平安財險滄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故被告平安財險滄州支公司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對原告負有賠償義務。交強險的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負責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損失,原告在此賠償限額內的醫(yī)療費損失即為19768.62元,故被告平安財險滄州支公司應在交強險的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0000元。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負責賠償護理費和死亡賠償金等損失,原告在此賠償限額內的損失有護理費392元、死亡賠償金166866元、喪葬費28493.50元、交通費1500元,共計197251.50元,故被告平安財險滄州支公司應在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10000元。以上共計,被告平安財險滄州支公司應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20000元,扣除其已向原告支付的賠償款10000元,被告平安財險滄州支公司還應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10000元。被告張艷為被告李某某駕駛冀J×××××N號“雪佛蘭”牌小型轎車在被告平安財險滄州支公司投保有賠償限額為500000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并約定有不計免賠條款,但因被告李某某存在無證駕駛機動車的情形,且根據(jù)天津市天鼎物證司法鑒定所作出的津天鼎[2018]文書鑒字第64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能夠證明被告平安財險滄州支公司已就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和法律后果向被告張艷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故有關免責條款具有法律效力,故被告平安財險滄州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內不承擔對原告的賠償責任。被告李某某是侵權人,因其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應當承擔原告全部其余部分損失的賠償責任,原告的其余部分損失為98994元,故被告李某某應賠償原告98994元。被告張艷冀J×××××N號“雪佛蘭”牌小型轎車的所有人,其與被告李某某系夫妻關系,因其在知道被告李某某沒有駕駛證的情況下而將車輛交由被告李某某駕駛而對損害的發(fā)生具有過錯,且被告李某某對原告的賠償義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故被告張艷應承擔與被告李某某共同賠償?shù)呢熑?,并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營養(yǎng)費100元的訴訟請求,根據(jù)本案的具體情況,原告主張的該項損失不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誤工費312.26元的訴訟請求,因受害人林國新在發(fā)生本案交通事故時已66周歲,且原告沒有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存在誤工費損失,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0元的訴訟請求,因被告李某某應為其犯罪行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平安財險滄州支公司稱不應承擔本案訴訟費,因根據(jù)當事人勝訴敗訴情況決定訴訟費的負擔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權而不應受保險合同的限制,故對此訴訟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李某某、林福田、林富杰、林富榮與被告李某某、張艷、中國平安保險財產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為平安財險滄州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林福田、林富杰、林富榮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亮,被告李某某、張艷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建勛,被告平安財險滄州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靜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扣除已支付的賠償款10000元,被告中國平安保險財產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再賠償原告李某某、林福田、林富杰、林富榮110000元(直接匯入四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亮的中國工商銀行滄州福賓支62×××322賬戶中)。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二、被告李某某、張艷共同賠償原告李某某、林福田、林富杰、林富榮98994元,被告李某某、張艷互負連帶清償責任。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三、駁回原告李某某、林福田、林富杰、林富榮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752元,由被告中國平安保險財產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負擔1080元,由被告李某某、張艷共同共同負擔972元,由原告李某某、林福田、林富杰、林富榮共同負擔70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鐘江
書記員:董云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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