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xxxx,漢族,現住邯鄲市磁縣賈壁鄉(xiāng)新華村十二組695號。
委托代理人陳浩昌,峰峰礦區(qū)光彩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凱,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尹曙光、顧小亮,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簡稱英大泰和)為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陳浩昌、被告委托代理人尹曙光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21日16時20分許,趙飛茹駕駛冀D×××××號菲亞特牌小型轎車沿太行西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太行社區(qū)門前將騎電動三輪車的李全民撞倒后致其受傷,肇事后趙飛茹駕車逃逸。受害人李全民當天被送往邯鄲市第四醫(yī)院搶救,經診斷:李全民左股骨近端粉碎性骨折、頭皮挫裂傷、頭皮血腫、腦梗死后遺癥、腦萎縮、腦白質疏松。受害人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共計住院治療34天花費58449.57元。
2015年7月24日,李某某與李全民在邯鄲市峰峰礦區(qū)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處理科達成交通事故調解書,李某某一次性賠付李全民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共計84500元,并履行了交付手續(xù)。
2015年8月22日,邯鄲市峰峰礦區(qū)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峰公交認字(2015)第1304068201550062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飛茹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全民無事故責任。
2015年12月8日,峰峰礦區(qū)交警大隊事故科委托邯鄲物證司法鑒定中心對李全民傷殘等級進行鑒定。2015年12月14日,邯鄲物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邯物司鑒字(2015)法醫(yī)第F1242號鑒定意見書認定,李全民傷殘等級為十級傷殘。李全民花費鑒定費800元。
另查明,李某某于2015年6月6日向被告英大泰和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止,交強險責任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2000元。受害人李全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峰峰礦區(qū)彭城彭常街27號1棟1單元9號,系城鎮(zhèn)居民。
上述事實,有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行駛證、交強險保單、李全民身份證復印件、李全民戶口頁復印件、病歷、費用清單、醫(yī)療票據、司法鑒定書、鑒定費票據、交通事故調解書、賠付憑證及本院庭審筆錄等證據,在案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駕駛人趙飛茹駕駛原告李某某所有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受害人李全民的損失應由原告李某某所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的英大泰和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李某某與李全民在邯鄲市峰峰礦區(qū)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處理科達成的交通事故調解書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關于原告主張被告給付其為李全民墊付的醫(yī)療費10000元有證據證實,且未超過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原告主張被告給付其為李全民墊付的鑒定費800元,有證據證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被告給付其為李全民墊付的的護理費6023.44元,原告僅提供護理人員身份證信息及誤工證明,并未在合理期限內補充提交護理人員在受害人事故發(fā)生前上一年度工資明細及單位考勤表予以佐證護理費,故護理人員費用應參照2015年度河北省居民服務業(yè)年平均工資33368元計算,護理費為3108元(33368元÷365天×34天),原告主張超過3108元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被告給付其為李全民墊付的誤工費10380元,經當庭查明事故發(fā)生時被告李全民系城鎮(zhèn)居民戶口,且年滿62周歲,故原告主張誤工費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被告給付其為李全民墊付的殘疾賠償金43453.8元,經當庭查明事故發(fā)生時被告李全民系城鎮(zhèn)居民戶口,且已滿62周歲,故殘疾賠償金標準應參照2015年度河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152元×20年×10%計算,根據法律規(guī)定,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本案殘疾賠償金為47074元(26152元×(20-2)年×10%】,原告主張超過43453.8元未超過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告給付其為李全民墊付的精神撫慰金10000元,該費用過高,本院根據受害人傷殘等級程度酌定為5000元為宜。綜上所述,被告英大泰和應當返還原告墊付款62362元。
被告英大泰和關于“不認可原告與李全民簽訂的調解協議,該協議程序違法剝奪了保險公司的權益”的辯解意見,邯鄲市峰峰礦區(qū)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處理科具有調解的權利及功能,被告辯解于法無據,不予支持。被告關于“訴訟費、鑒定費不承擔責任”的抗辯理由,依據法律適用原則,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被告辯解的意見,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李某某62362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816元,原告負擔400元,被告負擔141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謝衛(wèi)強 人民陪審員 王振杰 人民陪審員 靳貴軍
書記員:柴靜 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五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第六十六條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九條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y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xù)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y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無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明,未經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死亡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權人以已向未經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支付死亡賠償金為理由,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無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明,支付被侵權人醫(y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guī)定》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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