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果利福(河北喬烽律師事務所)
谷小芳
李某某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果利福,河北喬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谷小芳,同上。
被告李某某。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李某某勞務分包合同糾紛一案,原由石家莊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受理,因石家莊市行政區(qū)劃調整,石家莊市橋東區(qū)撤銷,本案移送本院審理。案件審理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1842元,減半收取為921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1842元,減半收取為921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審判長:李彥紅
書記員:董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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