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梅祥(湖北靖柏律師事務所)
高全貴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
代威
原告李某某,又名李漢洲。
委托代理人梅祥,湖北靖柏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起訴,參加訴訟,增加、變更、放棄訴訟請求,調解和解,簽收法律文書,代領標的款。
被告高全貴。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財保九江支公司”)。住所地九江市長虹大道258號。
負責人肖明,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代威,該公司法律顧問。代理權限為答辯,承認、反駁對方訴訟請求,調解,簽收法律文書。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高全貴、太財保九江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7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梅祥,被告高全貴、太財保九江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代威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被告高全貴質證無異議。
本院認為,此次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高全貴、余四貴各負同等責任,責任認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損失依法核算如下:醫(yī)療費8714.47元,后期治療費2000元,誤工費14208.33元(43217元/年×120天),護理費4722.58元(28729元/年×6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900元(38天×50元/天),營養(yǎng)費900元(酌定),殘疾賠償金49704元(24852元/年×20年×10%),交通費500元,鑒定費2500元,予以認定。原告因傷致殘,精神撫慰金酌情認定3000元。原告上述損失合計88149.38元,由被告太財保九江支公司在贛G×××××正三輪摩托車交強險內優(yōu)先賠償82134.91元(醫(yī)療費項1萬元+誤工費14208.33元+護理費4722.58元+殘疾賠償金49704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原告其余損失,可按雙方訴前約定承擔,即被告高全貴訴前給付原告9700元,由被告高全貴承擔原告損失3000元,由原告李某某在獲得保險賠償款中返還給被告高全貴6700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在贛G×××××正三輪載貨摩托車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82134.91元。
二、由原告李某某在獲得的保險賠款中返還被告高全貴6700元。
上述應履行義務,限義務人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完畢。如未按期履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駁回原告李某某其它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2180元,減半收取1090元,由被告高全貴負擔1000元,原告李某某負擔9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并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限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按二審法院核定數(shù)額繳納,郵政匯款至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并注明一審案號)。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此次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高全貴、余四貴各負同等責任,責任認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損失依法核算如下:醫(yī)療費8714.47元,后期治療費2000元,誤工費14208.33元(43217元/年×120天),護理費4722.58元(28729元/年×6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900元(38天×50元/天),營養(yǎng)費900元(酌定),殘疾賠償金49704元(24852元/年×20年×10%),交通費500元,鑒定費2500元,予以認定。原告因傷致殘,精神撫慰金酌情認定3000元。原告上述損失合計88149.38元,由被告太財保九江支公司在贛G×××××正三輪摩托車交強險內優(yōu)先賠償82134.91元(醫(yī)療費項1萬元+誤工費14208.33元+護理費4722.58元+殘疾賠償金49704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原告其余損失,可按雙方訴前約定承擔,即被告高全貴訴前給付原告9700元,由被告高全貴承擔原告損失3000元,由原告李某某在獲得保險賠償款中返還給被告高全貴6700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在贛G×××××正三輪載貨摩托車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82134.91元。
二、由原告李某某在獲得的保險賠款中返還被告高全貴6700元。
上述應履行義務,限義務人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完畢。如未按期履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駁回原告李某某其它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2180元,減半收取1090元,由被告高全貴負擔1000元,原告李某某負擔90元。
審判長:陳義杰
書記員: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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