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邯鄲市永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永亮,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金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石家莊燕山理工中等專業(yè)學校,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qū)學府路5號。
法定代表人焦江濤,該校校長。
二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宋瑞海,河北和融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李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張金書、石家莊燕山理工中等專業(yè)學校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市裕華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19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李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永亮,被上訴人張金書、石家莊燕山理工中等專業(yè)學校法定代表人焦江濤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宋瑞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供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委托人應當支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本案中李某某委托張金書為張偉等八人安排工作并直接向其支付了16萬元的費用,雙方之間已經形成了委托合同關系。從李某某提交的與張金書電話錄音看,張金書承諾為涉案八人安排工作,但其未提交證據證明完成了受托事務。故張金書應退還相應費用。八名學生,每名學生向石家莊燕山理工中等專業(yè)學校交納10780元,因張金書已將培訓費用交到石家莊燕山理工中等專業(yè)學校且該八名學生也已參加了學校的學習,該部分費用不應再退還。余款9220*8=73776元,考慮到張金書在安排工作期間必然產生一些費用,應酌情返還50000元。李某某與石家莊燕山理工中等專業(yè)學校之間不存在委托關系,李某某請求其返還費用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李某某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趙勇審判長 趙勇
審判員 曹建民
審判員 劉瑞英
(代)書記員 姚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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