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西陵區(qū)。
原告鄒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伍家崗區(qū)伍家鄉(xiāng)共誼村一組1-35.
原告李紅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西陵區(qū)。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楊松宜,宜昌市伍家崗區(qū)海納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西陵區(qū)。
委托代理人劉威,湖北西陵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鄒某某、李紅霞與被告侯某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某、鄒某某、李紅霞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侯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鄒某某、李紅霞撤回起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鄒某某、李紅霞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原告已預交),按照撤訴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鄒某某、李紅霞負擔。
審判員 郭娟
書記員: 王思源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