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樺川縣。
被告:樺川縣東河鄉(xiāng)東某村民委員會。住所地樺川縣東河鄉(xiāng)東某村。
法定代表人:李思生,村委會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海權,男,該村黨支部書記。
原告李某與被告樺川縣東河鄉(xiāng)東某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東某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被告東某村法定代表人李思生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海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償還借款2264元及欠沙石款33000元,合計35264元,并給付利息。事實和理由:2003年被告在原告處借款2264元;2009年被告欠原告沙石款33000元,經(jīng)原告索要被告未償還,被告將上述欠款分別記入東某村2003年、2009年往來帳面?,F(xiàn)要求被告償還上述欠款35264元,并按被告記入帳面第二年1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計算利息。
被告東某村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被告東某村現(xiàn)在沒有能力來償還欠款本息。
本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被告對于原告主張要求給付利息的利率及計息起止時間無異議,且原告主張的利率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對原告主張的全部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樺川縣東河鄉(xiāng)東某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李某欠款35264元及利息(其中,2264元的利息自2004年1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計算利息;33000元的利息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計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1元,由被告樺川縣東河鄉(xiāng)東某村民委員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振軍
書記員: 齊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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