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正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鹽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立紅,河北石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東麗區(qū)。
原告李正德與被告田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正德之委托訴訟代理人付立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田某某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正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3645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被告田某某向原告李正德借款47450元,并于2016年3月28日為原告李正德出具欠條一份,雙方約定于2016年4月30日前還清該筆借款。借款到期后,經原告李正德追要被告償還原告借款11000元,剩余借款36450元被告尚未償還。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故提起訴訟。
原告為證實自己的主張,提供:欠條原件一張。
被告田某某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田某某向原告李正德借款47450元,2016年3月28日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內容為“今欠李正德47450元,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付清,香蘭家園2號樓1506,欠款人田某某,2016.3.28”。借款到期后,被告償還原告借款11000元,尚欠借款本金36450元。
本院認為,被告田某某向原告李正德借款47450元,已還11000元,尚欠36450元,由被告田某某為原告出具的欠條及原告當庭陳述證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未按約定清償原告借款,應承擔欠款的清償責任。原告主張利息,因借期內利息雙方未作約定,被告不予支付,逾期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被告應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綜上所述,對原告李正德要求被告田某某償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田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李正德借款本金3645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11元,由被告田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金榮
審判員 劉建秀
審判員 朱振峰
書記員: 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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