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法定代理人李先志,農(nóng)民。
被告熊建軍,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向仁舉,湖北宏濟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利川支公司),地址:清江大道321號。
法定代表人田俊,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向詩標,湖北正典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熊建軍、人保財險利川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申請撤回起訴是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8元,依法減半收取154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擔。
審判員 周蓉
書記員: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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