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玉婷,河北凌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
負責人:王翔,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杜躍存,河北浩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盼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邢臺市寧晉縣。
委托代理人:劉國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石家莊市藁城區(qū)周辛莊村人。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楊某某、楊盼盼、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玉婷、被告楊某某、被告楊盼盼委托代理人劉國杰、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杜躍存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一份判令被告賠償因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115414.85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3月11日,被告楊某某駕駛冀A×××××號小型客車,在周辛莊村北南北公路由東向西倒車時將由南向北李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撞到,造成李某某受傷及雙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2016年3月22日藁城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此事故做出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楊某某負全部責任,李某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在石家莊市第三醫(yī)院住院治療26天。診斷為:1、左脛骨外側平臺骨折;2、左股骨外側踝骨骨折;3、左側腓骨頭骨髓水腫;4、左膝關節(jié)前交叉韌帶部分損傷;5、左膝骨關節(jié)外側半月板前后角損傷;6、左膝關節(jié)外側關節(jié)囊及副韌帶部分損傷;7、左膝關節(jié)腔及髕上囊積液(血);8、左膝關節(jié)股外側肌遠端、腓腸肌及腘肌部分損傷。醫(yī)生出具診療意見:患者在2016年3月11日至4月6日子本院治療,住院期間陪護一人,出院后需要一人陪護一個月。16年5月17日出具診斷證明注明:患者于2016年3月1日住院,現(xiàn)治療2個月,繼續(xù)休息一個月,適當運動,適當功能鍛煉,一個月后復查。藁城司法醫(yī)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某某的傷殘程度為十級傷殘。造成原告經(jīng)濟損失:1、醫(yī)療費38250.72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天*26天=2600元。3、營養(yǎng)費50元/天*98天=4900元。4、誤工費月工資3500元,誤工時間計算為事發(fā)前一天至定殘前一日238天,誤工費27766.67元。5、護理人吳沖(3600+3500+3300)÷3÷30天×98天=11324.46元。6、傷殘賠償金11051元(農村標準)×20年×10%=22102元。7、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8、醫(yī)療器具621元。9、財產損失(電動車損失)500元。10、交通費1750元。11、鑒定費1600元。以上共計115414.85元。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1、醫(yī)療費38177.22元。本院采納;2、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天*26天=2600元。本院采納;3、根據(jù)原告的傷情,本院酌定營養(yǎng)費2000元,4、原告主張誤工費月工資3500元,誤工時間計算為事發(fā)前一天至定殘前一日238天,原告提供證據(jù)主張誤工費27766.67元、護理費11324.46元。被告保險公司提出異議,不予認可,原告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但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及結合實際情況本院認可按照居民服務業(yè)每天93元計算誤工費、護理費;誤工費為93元×238天=22134元;5、護理費應為93元×56天=5208元;6、傷殘賠償金11051元(農村標準)×20年×10%=22102元。7、本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8、原告提供證據(jù)主張醫(yī)療器具621元,被告保險公司提出異議,根據(jù)原告的傷情,本院采納。9、原告主張財產損失(電動車損失)500元,被告保險公司提出異議,不予認可,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實其主張,本院不予采納;10、原告主張交通費1750元,本院酌定1000元;11、鑒定費1600元。以上共計98442.22元。
綜上所述,事故責任書認定被告楊某某負全部責任。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保險,依照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醫(yī)療器具費以上共計98442.22元。原告損失依法得到賠償,被告楊某某、被告楊盼盼不再賠償。被告楊某某要求原告返還墊付的醫(yī)療費30000元,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賠償原告李某某各項損失共計98442.22元,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二、原告李某某返還被告楊某某墊付的醫(yī)療費3000元,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04元,由被告楊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交納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并提交交費收據(jù)原件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
審判員 甘金中
書記員:趙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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