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上訴人):李某某,男,現(xiàn)住樺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樹有,現(xiàn)住樺南縣,系李某某弟弟。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上訴人):李某某,男,原住樺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士凱,黑龍江龍之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被上訴人):李明,男,現(xiàn)住樺南縣。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被上訴人):李某,男,現(xiàn)住樺南縣。
再審申請人李某某因與被申請人李某某、李明、李某土地侵權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15)佳民終字第14號民事判決,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黑民申三916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李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樹有,被申請人李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任士凱,被申請人李明、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李某某申請再審稱,請求事項:1、撤銷樺南縣人民法院(2013)樺民初字第30號民事判決和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佳民終字第14號民事判決中不支持民事賠償部分的判項。2、請求支持再審申請人民事賠償部分的全部訴訟請求。3、請求被申請人承擔不履行2008年-2015年判決裁定后果責任。申請再審事實和理由:原判決、裁定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原審判決對李某某等搶占、耕種李某某承包的土地予以認定,并對返還土地的要求予以支持,但是卻以李某某等人違法行為并未給李某某造成實際損失為由,駁回李某某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原一、二審判決不支持原告賠償經濟損失的要求是錯誤的。
李某某辨稱,1、答辯人沒有經營原告承包的土地,因此不構成侵權。2、答辯人相對原告而言不是賠償義務主體。3、原審判決答辯人將開墾的草原退還原告是錯誤的。
本院再審認為,李某某與公平村委會簽訂的土地草原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李某某對其承包的草原依法享有經營權,其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李某某等三人擅自開墾并種植的草原位于李某某承包地四至范圍內,此事實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確認,李某某等三人未侵占李某某承包土地的辯解不能成立。李某某等三人侵犯了李某某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李某某在與樺南縣閆家鎮(zhèn)公平村村民委員會簽訂的承包合同中,約定了承包費用,李某某經濟損失客觀存在,為維持社會正常秩序和法律的公平原則,應在查明李某某的經濟損失后,給予賠償。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零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撤銷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佳民終字第14號民事判決及黑龍江省樺南縣人民法院(2013)樺民初字第30號民事判決;
本案發(fā)回黑龍江省樺南縣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 李伊佳 審判員 王云禮 審判員 周金星
書記員: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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