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滄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彥,滄州冀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縣支公司李某某營銷服務部,住所地滄縣李某某鄉(xiāng)李某某村。
負責人:王國瑞,職務:經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北環(huán)中路運河橋西。
法定代表人:李彥君,職位: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天軍、吳春甜,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縣支公司李某某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服務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彥、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春甜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保險公司服務部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損、公估費等損失共計164459元;2、此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2月22日21時40分,原告駕駛冀J×××××號轎車行至滄州市口時,與案外人白雪巖駕駛的冀J×××××/JLQ50掛號貨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滄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做出了第130902201712222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案外人白雪巖無責任。原告的冀J×××××號轎
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且事故發(fā)生時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事故造成原告的車輛嚴重損壞,原被告雙方未能就車損等損失賠償達成協(xié)議。為主張權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故原告依法訴諸貴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準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涉案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有193860元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請求法院核實車輛的行駛證和駕駛證,如果沒有保險合同約定的拒賠免賠情形,保險公司同意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在扣除對方車輛交強險后,依據保險合同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鑒定費等費用不予承擔。另被告保險公司服務部是我公司的下屬單位,沒有主體資格,所造成的損失均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保險公司服務部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原、被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原、被告進行了質證。原告提交證據如下:1、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實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2、投保單一份、事故車輛行駛證一份、駕駛證一份、身份證一份,證實事故車輛于被告保險公司處投有機動車損失險一份,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3、保險公估報告書報告一份,證實車輛損失148151元。4、施救費發(fā)票一份,證實施救費用為5400元。5、公估費票據一張,證實公估費用為7408元。6、拆檢費票據3張,證實為拆解費用為2970元。7、交通費票據530元,為原告處理事故和進行評估鑒定中實際支付的交通費。以上損失共計164459元。
被告保險公司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事故認定書沒有異議,對證據2保險單等沒有異議,對證據3公估報告書有異議,評估金額過高,已超過實際損失的80%,應推定為全損。對證據4施救費用的票據車牌不是涉案車輛,不予認可。對證據5公估費為間接費用,保險公司不予承擔。對證據6拆解費不予認可,應包含在鑒定工時費中。對證據7交通費不予認可,交通費的票據和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2月22日21時40分,原告駕駛冀J×××××號轎車行至滄州市口時,與案外人白雪巖駕駛的冀J×××××/JLQ50掛號貨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滄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做出了第130902201712222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案外人白雪巖無責任。原告的冀J×××××號轎
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且事故發(fā)生時在保險期間內。原告李某某與被告保險公司訂立的機動車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此外,滄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合法有效,能夠證明2017年12月22日,原告所有的冀J×××××號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經過及責任認定,本院予以確認。同時,廣源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和鑒定人員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且鑒定程序合法,故廣源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編號:GYH00029FY201802100033號公估報告書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所有的車輛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保險處于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原告李某某的駕駛證、行駛證也合法有效,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在原告投保的機動車保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原告的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fā)生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屬于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范圍,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償。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原告主張車輛損失費148151元,原告提交的公估報告書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認定。原告主張的公估費7408元、拆檢費2970元,經核實以上票據,均系正式發(fā)票并加蓋單位公章,以上費用屬于確定財產損害的合理費用,本院予以認定;原告所提供的施救費票據5400元為冀J×××××車輛的施救費,不是本案車輛的施救費,本院不予支持;另,原告主張的為鑒定車輛損失所支出的交通費用過高,本院酌定為200元。綜上,原告的經濟損失共計158729元。另,鑒于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縣支公司李某某營銷服務部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且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縣支公司自愿承擔責任,本院駁回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縣支公司李某某營銷服務部的起訴。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李某某各項經濟損失158729元。
二、駁回原告對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對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縣支公司李某某營銷服務部的起訴。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9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承擔1737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擔5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白西云
書記員: 康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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