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遷安市。
委托代理人:龐方方,河北吳春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紅山區(qū)。
被告: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松山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與被告張某某、韓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自愿申請撤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800元,減半收取計2900元,由原告李某負擔。
審判員 司東興
書記員:劉鴻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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