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1,男。原告李某2,女。被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吳文斌,河北友高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李某3,女。被告李某4,男。。被告李某5,男。。
原告李某1、李某2起訴稱:原告李某1、李某2與被告王某系母子關系,自書遺囑人李某生與被告王某是夫妻關系,李某生是原告李某1、李某2的繼父,李某生是被告李某3、李某4、李某5的親生父親。自書遺囑人李某生生前與被告王某擁有房產(chǎn)一套,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位于石家莊市××合作路××室,房產(chǎn)證號新字第××號。由于在李某生有生之年,二原告對其照顧有加,關系親密,故李某生于2014年5月留下自書遺囑一份,表明在自己百年之后,位于石家莊市××合作路××室的房產(chǎn)當中,屬于自己的部分歸二原告李某1、李某2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天有不測風云,自書遺囑人李某生于2014年8月22日因病醫(yī)治無效,不幸去世?,F(xiàn)二原告依據(jù)李某生的自書遺囑要求將訴爭房產(chǎn)更名,但遭到幾個被告的拒絕。無奈之下,二原告訴至法院,要求:1、依法確認2014年5月李某生的自書遺囑合法有效;2、依法確認石家莊市××合作路××室的房產(chǎn)為二原告與被告一王某共同共有;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被告王某答辯稱:遺囑確為自書遺囑人李某生親筆所寫,遺囑的內(nèi)容是自書遺囑人的真實意愿,同意按照遺囑的內(nèi)容辦理相關事項。被告李某3、李某4、李某5未到庭答辯。經(jīng)審理查明,被繼承人李某生與被告王某系再婚夫妻。原告李某1、李某2與被告王某系母子關系,李某生是原告李某1、李某2的繼父。被告李某3、李某4、李某5系被繼承人李某生子女。2014年8月22日,被繼承人李某生去世。去世前,被繼承人留有遺囑,遺囑內(nèi)容為:“立遺囑人李某生現(xiàn)年九旬高齡,前子李某4、李某5在天津,未贍養(yǎng)過我和王某,結(jié)婚已三十余年未來看望過一次(包括有病住院),未盡贍養(yǎng)義務。因此把我在石家莊合作路xxx號1-3-301住所一套我的一半房產(chǎn)交給繼子女李某1、李某2,所有一切產(chǎn)權規(guī)他所有,別人不得干于。李某生,2014年5月”另查,被繼承人李某生生前與被告王某共同擁有位于石家莊市××合作路××室(石房權證新字第××號)的房產(chǎn)一套,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上述事實,由原告提交的身份證及戶口信息、結(jié)婚證、訴爭房產(chǎn)的房屋產(chǎn)權證、李某生死亡醫(yī)學證明書、自書遺囑、當事人陳述、庭審筆錄等予以證實。
原告李某1、李某2與被告王某、李某3、李某4、李某5繼承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1、李某2,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吳文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3、李某4、李某5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繼承人李某生于2014年5月留下自書遺囑一份,其內(nèi)容是李某生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遺囑的構成要件,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故該自書遺囑合法有效,本院應予以確認。原告李某1、李某2經(jīng)遺囑獲得了對訴爭房產(chǎn)二分之一份額的所有權。原告有權對該部分遺產(chǎn)使用或處分?,F(xiàn)原告李某1、李某2要求確認石家莊市××合作路××室(石房權證新字第××號)房產(chǎn)為原告二人及被告王某共同共有的主張,獲得了被告王某的同意,且不損害第三方權益,故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確認被繼承人李某生于2014年5月所自書的遺囑合法有效;二、登記在被繼承人李某生名下位于石家莊市新華區(qū)合作路xxx號1-3-301室(石房權證新字第××號)房產(chǎn)一套,歸原告李某1、李某2與被告王某共同共有。案件受理費9800元,公告費350元,由原告李某1、李某2與被告王某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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