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張家口市萬全縣。
原告李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康??h。
委托代理人周明杰,河北京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康保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艾雨、李某2與被告張某法定繼承糾紛一案中,原告張艾雨、李某2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撤訴是對自己權利的合理處分,經審查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艾雨、李某2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100元,由原告張艾雨、李某2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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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 彭秋紅
書記員: 郎妍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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