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1,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武安市人,現(xiàn)住本村,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殷捷,河北萬強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2,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武安市人,現(xiàn)住本村,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李振中,河北精劍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審被告:袁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武安市人,現(xiàn)住本村,農(nóng)民。
上訴人袁某、李某1因與被上訴人李某2法定繼承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8)冀0481民初6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guī)定,遺產(chǎn)按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案中,被繼承人李某3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李某2是被繼承人李某3唯一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上訴人李某1不屬于代位繼承所法律規(guī)定的代位繼承人。上訴人李某1上訴稱其平時對李某3生活上提供了幫助與照顧,應均分遺產(chǎn),但其沒有提供足以證明其上訴理由的相關(guān)證據(jù)予以佐證,本院對此上訴理由,不予支持。另外,上訴人李某1上訴稱,其在辦理被繼承人李某3的喪事中花費7595.5元,并提供相關(guān)證據(jù)予以證實。對此,本院予以支持,應當在被繼承人李某3的遺產(chǎn)中予以扣出。因此,被繼承人李某3的遺產(chǎn)銀行存款130015.31元及利息由被上訴人李某2繼承。由被上訴人李某2返還給上訴人李某17595.5元。
綜上所述,上訴人李某1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陳德樹
審判員 江志剛
審判員 白燕
書記員: 王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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