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金檢刑訴〔2021〕4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24261967********,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為安徽省金寨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金寨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金寨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晚被告人李某甲飲酒后駕駛他人已達報廢標準的皖N****9輕型欄板貨車由**村**組水塔處沿**村村通公路往自己家行駛,因操作不當碰撞上鄰居藍某某家的彩鋼瓦活動房,兩人發(fā)生糾紛后藍某某報警。2020年6月2日經(jīng)安徽正源司法鑒定所鑒定,李某甲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38mg/100mL,屬醉酒駕駛,涉嫌危險駕駛罪。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查詢、查獲經(jīng)過、駕駛人信息查詢、機動車信息查詢、現(xiàn)場照片等書證;
2.證人李某乙、藍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金寨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燦
???????????????????????????????????????????????檢察官助理?衛(wèi)紋紋???????????????????????????????????????????????
2021年1月25日
??????????????????????????????????????????????????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在家中取保候?qū)彛?/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兩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