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李月彬(河北海岳律師事務所)
起訴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李月彬,河北海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2014年8月21日,本院收到起訴人李某某的起訴狀。起訴人訴稱,自1998年開始,起訴人受深州市稅務局招聘做機關食堂廚師,后于深州市稅務局分家時被分到深州市國家稅務局,繼續(xù)從事機關食堂廚師工作,直到2014年4月原告因年事已高和身體健康原因經領導同意離開工作崗位。多年來,深州市國家稅務局除醫(yī)療保險外一直未為其交納其他各項社會保險?,F起訴人既不能繼續(xù)工作,又無其他收入。2014年8月起訴人向深州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深州市國家稅務局為其補交各項未交社會保險費,深州市勞動仲裁委員會做出不予受理決定。為起訴人能安度晚年,故訴至法院,要求深州市國家稅務局為其補交社會保險費或按月向其支付退休金。
經審查,本院認為,起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應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規(guī)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在本案中,起訴人李某某請求事項為要求原用人單位深州市國家稅務局為其補交社會保險費或按月向其支付退休金。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起訴人李某某請求的事項受我國社會保險法的調整。在社會保險費的行政征繳關系中,征繳機關為法律規(guī)定的政府職能部門,起訴人僅為依法享有期待權利的受益人,而非征繳關系中的權利主體,起訴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并不因此形成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權利義務關系,即起訴人對用人單位沒有民事上的債權請求權。另外,在起訴人與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機構繳費達到了社會保險法規(guī)定的年限,且起訴人達到了法律規(guī)定退休年齡后,起訴人方可從社會保險機構領取養(yǎng)老待遇,而不是由用人單位向其支付退休金。綜上所述,起訴人起訴請求的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圍,而應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對李某某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經審查,本院認為,起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應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規(guī)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在本案中,起訴人李某某請求事項為要求原用人單位深州市國家稅務局為其補交社會保險費或按月向其支付退休金。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起訴人李某某請求的事項受我國社會保險法的調整。在社會保險費的行政征繳關系中,征繳機關為法律規(guī)定的政府職能部門,起訴人僅為依法享有期待權利的受益人,而非征繳關系中的權利主體,起訴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并不因此形成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權利義務關系,即起訴人對用人單位沒有民事上的債權請求權。另外,在起訴人與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機構繳費達到了社會保險法規(guī)定的年限,且起訴人達到了法律規(guī)定退休年齡后,起訴人方可從社會保險機構領取養(yǎng)老待遇,而不是由用人單位向其支付退休金。綜上所述,起訴人起訴請求的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圍,而應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對李某某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
審判長:郝澤榮
審判員:劉小召
審判員:岳春枝
書記員:黃景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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