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大開檢訴刑不訴〔2021〕9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7221988********,漢族,小學文化,大連**金屬有限公司工人,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長嶺縣**鄉(xiāng)**村**屯,住大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里**。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大連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取保候審,于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大連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0時許,被不起訴人李某某來到大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民生園小區(qū)26號樓北側停車棚,將被害人喬某某停放在此處的一輛黑色本田SDH110-19摩托車盜走。當天早晨,李某某將案涉摩托車送至修車鋪,謊稱該摩托車是其姐夫送的,并要求車鋪老板換車鑰匙。2020年11月8日13時許,車鋪老板將車鑰匙換好,李某某準備將車騎走時,喬某某趕來將車鑰匙拔掉,李某某離開現場。2020年11月9日9時許,李某某主動來到大連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灣里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11月10日,公安機關將被盜摩托車返還被害人。2021年1月28日,李某某向喬某某賠償1300元人民幣,喬某某對李某某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包括:案件來源、到案經過、諒解書、被害人喬某某的陳述、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價格認定結論書等。
本院認為,李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被動退贓、主動賠償獲得被害人諒解、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大連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大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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