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德檢一部刑訴〔2020〕148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124197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建設街**委**組,現住吉林省德惠市龍鳳乾城**棟**單元**室,因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09年8月被德惠市公安局行政處罰,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2月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12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二中央街**灣賓館門前因債務糾紛與被害人翟某某發(fā)生口角進而撕打在一起,撕打過程中被害人翟某某左腿受傷,經德惠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翟某某的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傷一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崔航
(院?。?/span>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