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西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檢刑訴〔2020〕116號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6311977********,漢族,小學文化,個體工商戶,戶籍所在地廣西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縣**鄉(xiāng)**村**屯**號,住廣西百色市西林縣**鎮(zhèn)**樓**室。因涉嫌容留賣淫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西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7月9日被西林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西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賣淫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以來,被告人李某某明知陸某某、熊某某、楊某某、李某乙、吳某某等五名女子賣淫,仍然多次容留這五名女子在西林縣**鎮(zhèn)**路其經營的**賓館內賣淫,以提高房費或收取賣淫所得分紅牟利,于2020年6月23日23時許被公安民警查獲。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扣押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陸某某、熊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5.?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為目的,多次容留五名女子在自己經營的賓館內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林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何松
2020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證據(jù)和材料1冊、DVD光盤4張;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1份。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西林縣人民檢察院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