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靖邊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靖檢一部刑不訴〔2020〕5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男, 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7251986********,漢族,??莆幕?,工作單位:靖邊縣**廠,陜西省靖邊縣人,戶籍所在地:靖邊縣**鎮(zhèn)**委**組**號,現(xiàn)住靖邊縣**路**巷。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靖邊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
本案由靖邊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同日被我院取保候?qū)彙?/span>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5月08日22時許,被不起訴人李某某醉酒后駕駛陜K****8黑色攬勝小型越野車,從靖邊縣長慶路“高樂高燒烤”店門前路段出發(fā),準(zhǔn)備將車停到“高樂高燒烤”店旁邊的巷子內(nèi),車沿長慶路“高樂高燒烤”店門前路段由南向北行駛20米處時,被靖邊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城區(qū)二中隊民警當(dāng)場查獲。經(jīng)鑒定:李某某的體內(nèi)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1.84mg/100ml。
本院認(rèn)為,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自愿認(rèn)罪悔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陜西省靖邊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18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