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晉源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并晉檢一部刑不訴〔2020〕13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01231986********,漢族,群眾,小學(xué)文化,無業(yè),出生地山西省太原市婁煩縣,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婁煩縣,住山西省太原市婁煩縣**鎮(zhèn)**村。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同?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3時08分許,被不起訴人李某某酒后駕駛晉A****0號白色東風(fēng)牌小型普通客車在山西省太原市晉源區(qū)晉陽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化肥二巷口時,被太原市交警支隊晉源大隊民警查獲。經(jīng)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鑒定,送檢的李某某血樣乙醇含量為90.55mg/100ml。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如實供述,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某相對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太原市晉源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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