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孟檢一部刑訴〔2020〕8號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5241979********,漢族,小學文化,農民,群眾,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滄州市孟某回族自治縣,捕前住孟某縣**廠,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孟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經本院批準被孟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孟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18時許,在338國道丁莊子路口東側,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駕駛冀J**Z86號小客車與張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被害人張某某受傷后經醫(yī)治無效死亡,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孟某縣交警大隊認定李某某應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戶籍信息、案情說明、報警單等書證;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與辯解;3.黃驊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4.現場勘驗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孟某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龐輝
?(院?。?/span>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在孟某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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